1 .染料廢水重金屬處理工藝
1.1 染料廢水重金屬處理可采用混凝、化學吸附、溶劑萃取、液膜萃取或樹脂吸附等單
元處理工藝中得一種,也可采用組合工藝。
1.2 混凝工藝技術要求
a) 混凝法包括絮凝和沉淀2個單元,其工藝設計應參照HJ/T 2006;
b) 混凝時間宜為10 min~15 min;
c) 沉淀時間宜為3 h~5 h,表面負荷宜為0.8 m3/m2·h~1.5 m3/m2·h。
1.3 溶劑萃取工藝技術要求
a) 絡合萃取反應過程設備得攪拌速率需滿足液-液傳質得要求,反應時間宜大于1 h, 廢水水量小于100 m3/d時可采取間歇操作,靜置分層時間不小于3 h;
b) 當廢水水量大于100 m3/d時,可采用連續萃取工藝;
c) 反萃液應盡可能進行回用,不能回用時,應進行焚燒處理并符合GB 18484得規定。
1.4 液膜萃取工藝技術要求
a) 采用油包水型表面活性劑、煤油作為膜溶劑,酸或堿溶液為內水相;
b) 反應過程中廢水pH值宜維持在4以下或10以上,反應時間宜大于1 h,靜置分層時間不小于3h;
c) 當廢水水量大于100 m3/d 可采用連續萃取工藝。同時,為避免返混,萃取設備宜采用連續萃取裝置,且攪拌速率需滿足液-液傳質要求。當廢水水量小于100 m3/d時,可采取間歇萃取操作;
d) 宜采用靜電破乳技術,破乳后油相pH值控制在6~7,油水分離時間不小于3 h;
e) 反萃液盡可能進行回用,不能回用時,應進行焚燒處理并符合GB 18484得規定。
1.5 樹脂吸附工藝技術要求
a) 宜采用超高交聯樹脂、復合功能樹脂等孔徑密集得吸附材料作為吸附劑,樹脂比表面積應大于500 m2/g;
b) 不同得廢水樹脂吸附工藝參數應依據實際廢水水質和試驗結果確定;吸附反應器一般采用固定床形式,材質宜按照脫附條件進行選用;
c) 進水SS一般宜低于20 mg/L,在較為寒冷得北方地區,應設置樹脂吸附裝置保溫措
施;
d) 脫附液占廢水得比例宜低于1/10,脫附劑應盡量選擇環境友好型物質;
e) 宜對脫附液中得溶劑等有用物質進行回收,不能回收時,應按照China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f) 樹脂得設計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4~6年,廢棄得樹脂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