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2月12日,湖南證監局披露對“加加食品”及其控股股東“湖南卓越”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的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
2018年2月9日、2月11日,因迫于外部債務壓力,加加食品、湖南卓越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楊振指示加加食品財務人員將加加食品2,400萬元轉給其指定的自然人劉某渝,將3,000萬元轉給加加食品控股股東湖南卓越控制的湖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派仔”),公司時任董事、財務總監段維嵬代楊振簽字審批同意付款,公司時任董事、總經理劉永交,公司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彭杰,公司時任監事王彥武知悉上述資金轉賬事項。
上述兩筆轉賬金額合計5400萬元,占公司2017年年報經審計凈資產的2.62%,未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辦公會審議,在事項發生時,未通過臨時公告予以及時披露,截至2018年5月28日前述資金占用已全部歸還。
加加食品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楊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段維嵬、劉永交、彭杰、王彥武;
湖南卓越作為加加食品控股股東指使上市公司實施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楊振。
二、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關聯方交易情況
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30日,為向外部保理等機構融資或幫助湖南卓越對外借款提供質押,楊振指使加加食品財務人員收集公司出納保管的銀行U盾、密碼,公司財務副總監保管的復核U盾、密碼,交給湖南卓越財務總監蔡某珍,由蔡某珍指使湖南卓越會計周某銘使用加加食品的銀行U盾、密碼,通過網上銀行向關聯方寧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可可美”)、寧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玉蜜淀粉”)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合計金額69,880萬元,向楊振指定的深圳市農耕世紀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耕世紀”)開具商業承兌匯票2000萬元,公司時任副董事長楊子江知悉、參與上述關聯交易事項。
上述向寧夏可可美、寧夏玉蜜淀粉開具的合計69,880萬元商業承兌匯票中,有3,000萬元匯票被寧夏可可美轉回加加食品,未實際使用;有66,880萬元匯票由楊振指使蔡某珍讓寧夏可可美、寧夏玉蜜淀粉財務人員向外部保理等機構背書貼現或用于湖南卓越對外借款提供質押,其中,63,880萬元匯票被貼現,貼現金額合計59,741.22萬元,最終均被湖南卓越或楊振使用,3000萬元匯票被用于為湖南卓越對外借款提供質押。
上述向農耕世紀開具的2,000萬元商業承兌匯票,被用于湖南卓越向農耕世紀借款2,000萬元提供質押。
上述合計開具71,880萬元商業承兌匯票的關聯交易事項,占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4.91%,未經加加食品董事會、監事會、經理辦公會審議,不具有真實的交易背景,在事項發生時,均未按照規定予以披露;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商業承兌匯票已全部結清。
加加食品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楊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楊子江;
湖南卓越作為加加食品控股股東指使上市公司實施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楊振。
三、未及時披露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情況
2017年11月楊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義為湖南卓越對外借款提供擔保,合計金額29,500萬元,占公司2017年年報經審計凈資產的14.33%,未經加加食品董事會、監事會、經理辦公會審議,在事項發生時,未通過臨時公告予以及時披露,公司時任副董事長楊子江知悉、參與上述對外擔保事項;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違規擔保已全部解除。
加加食品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楊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楊子江;
湖南卓越作為加加食品控股股東指使上市公司實施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楊振。
以上事實,有相關合同、銀行資金流水、工商登記資料、公司相關公告、董事會會議文件、股東會會議文件以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
一、對加加食品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0萬元;
二、對湖南卓越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0萬元;
三、對楊振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20萬元,其中作為加加食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0萬元,作為湖南卓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0萬元;
四、對楊子江、段維嵬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罰款5萬元;
五、對劉永交、彭杰、王彥武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罰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