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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哈爾濱一研究生學歷男子幫外甥及外甥朋友在上年年12月得碩士研究生考試中作弊,被當場發現,該男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公訴。
12309中國檢察網1月7日公開得一份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王某某,男,1981年出生,碩士研究生文化,系哈爾濱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經依法審查查明:上年年12月,王某某為幫助其外甥張某某、其朋友李某某通過China碩士研究生考試,伙同付某某(另案處理)向李某某、張某某提供耳機、接收器等設備,用于考試作弊。
上年年12月25日,王某某讓李某某、張某某到松北區**酒店取作弊用得耳機、接收器等設備,付某某負責發放和演示使用。上年年12月26日,李某某、張某某在研究生考試過程中,被發現作弊。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得罪行。
起訴書顯示,王某某于2021年1月7日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被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經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批準逮捕,2021年1月20日由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執行。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組織作弊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China研究生考試中,為組織作弊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第壹款、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之規定對其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得規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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