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1月7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福建證監局發布關于對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人股份 證券代碼:002639)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對董事長林汝捷、董事會秘書華耀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近期,福建證監局發現雪人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歐元、人民幣向雪人股份合并范圍外的多家主體提供財務資助的情況,截至2018年末尚有對5家主體提供的財務資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額折合人民幣4,449.52萬元。上述對外提供財務資助均未經雪人股份董事會審議,也未履行臨時公告信息披露義務。
雪人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雪人股份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林汝捷作為雪人股份的董事長,華耀虹作為雪人股份的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董事長林汝捷、董事會秘書華耀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歐元、人民幣向你公司合并范圍外的多家主體提供財務資助的情況,截至2018年末尚有對5家主體提供的財務資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額折合人民幣4,449.52萬元。上述對外提供財務資助均未經你公司董事會審議,也未履行臨時公告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現要求你公司:一是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對相關提供財務資助問題進行全面梳理清查,及時完成資金清收。二是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健全內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就上述事項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整改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1月2日
關于對林汝捷、華耀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林汝捷、華耀虹:
近期,我局發現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歐元、人民幣向合并范圍外的多家主體提供財務資助的情況,截至2018年末尚有對5家主體提供的財務資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額折合人民幣4,449.52萬元。上述對外提供財務資助均未經雪人股份董事會審議,也未履行臨時公告信息披露義務。
雪人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汝捷作為雪人股份的董事長,華耀虹作為雪人股份的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警示你們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學習,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