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今日(1月6日),新京報記者從江蘇省徐州市中院和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工作人員處獲悉,初中生韓如宇(化名)從自家18樓跳樓自殺,家屬訴校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一案,今日(1月6日)下達了二審判決書。其顯示, 2019年12月30日,徐州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州中院二審駁回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一審校方被判擔責15%,賠償14萬余元
新京報記者掌握的一份判決書顯示,2018年4月8日凌晨四時,韓如宇從自家18樓跳下。事發前,韓如宇于2018年4月2日,被校方通知家屬提前帶離學校。后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2日至4月4日,該校老師告訴韓如宇家長,其孩子沒及時完成作業,且存在抄襲情況,按照班規要回家反思。2018年4月2日,老師讓家長將還未放學的韓如宇接走。
韓如宇的親屬認為,雖然他們自身在教育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但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也有責任。他們認為,校方教學安排不當,使得韓如宇尊嚴受傷,并私設班規,以停課回家反思為懲罰,侵害韓如宇受教育權利。對此,被告方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在一審的庭審中回應稱,所謂的班規沒有書面規定,就是讓學生回家反思,不影響正常上課。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因韓如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思想并不成熟,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的上述處理方式,雖不必然引起韓如宇自殺,但應會加重韓如宇的心理壓力,加之韓如宇的家長后期管教方式不當,致使韓如宇自殺。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的行為與韓如宇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一審法院根據韓如宇死亡的原因力、作用力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認定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承擔15%的責任,賠償14萬余元。
雙方均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對于判決結果均不滿意,分別向徐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訴。
今日(1月6日),新京報記者從徐州市中院獲悉,原被告雙方已收到二審判決書。徐州市中院一名工作人員透露,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交新證據。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一名工作人員也表示,“此事已通過法律渠道解決”。
由徐州市中院出具的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徐州市中院認定,雙方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韓如宇一方損失142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