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后,發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況屢見不鮮。對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該從何時計算,也是有關爭議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從何時起算?
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有關規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時間有以下4種情況_
1、有約定的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那么利息從明確約定的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
_有約定按照約定,這是不變的道理。
2、沒有約定的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果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從交付之日起算;
_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交付工程之日就算是應付款利息的起始計算之日。
3、沒有約定的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的,在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情況下,施工方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就是應付款計息的起始日;
_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沒有交付的工程按照施工方提交竣工文件的日期計算。
4、沒有約定的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不僅建設工程未交付,而且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一方當事人起訴之日就是利息的計算之日。
_在缺失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到法院起訴的日期就是利息的計算起始日。
《國杰律師說》認為,欠付工程款的價款利息計算起始日問題,也是一個爭議極大的問題,交付之日、提交竣工文件之日的規定都衍生出來拒不接受交付和拒不接收竣工文件的對策,在各級法院先調后審的現狀下,調解階段因為時間延長造成的利息數額加大預計也會產生不小的爭議。畢竟有規則的地方,就有規則難以想象的對策!因為從總體上,規則就是用來博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