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太救命時壓斷肋骨,判無責是為善行撐腰
有了暖心的“好人法條款”后,執法、司法給力撐腰,第一時間定分止爭、褒獎善行,社會層面也給予關心和支持,見義勇為蔚然成風就必定不會是奢望。
▲圖片來自小品。
據報道,2017年9月7日,遼寧沈陽一家藥店的店主孫向波,在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內的戚老太做心肺復蘇時,壓斷了對方的12根肋骨。當年10月末,孫向波接到了法院一紙訴狀,老人將孫向波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孫向波賠償自己的住院費用近萬元,同時待傷殘等級評定后,另需賠償傷殘賠償金。
經過兩年的等待,孫向波在2019年12月31日拿到了當地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法院決定駁回原告戚老太的訴訟請求。
在前些年“因怕被訛不敢扶老人”時有發生的背景下,“醫生救人一命卻惹上官司”事件,難免再次給“見義勇為”蒙上了一層陰影。但該案中,當地法院的判決無疑給人們吃了定心丸。
根據民法總則“好人法條款”,“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孫向波為昏倒的戚老太實施心肺復蘇過程中,導致對方受傷,自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當然,現實情況遠比紙面規定復雜。就這起案件來說,有個重要的“小插曲”須得到澄清,就是“戚老太認為自己在藥店吃了一顆孫向波給她的藥丸,隨后暈倒”。如果事實的確如此,那么孫向波就有過錯在先,應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他對戚老太暈倒和后續救治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更為重要的是,孫向波對戚老太的心肺復蘇救治行為,就變成了一種理所應當的“職責行為”,而不是“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也很難享受民法總則“好人法條款”的責任豁免。
聽證專家得出的“原告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藥品與心臟驟停無必然因果聯系”,“被告孫向波實施心肺復蘇的過程中不違反診療規范,不應承擔搶救過錯”等鑒定結論,對于法院作出無責判決,可以說至關重要。
如今,雖然當地法院經過審慎、周密的調查過程,給出了相對公允的判決結果,但是不少人并未就此對“見危施救”完全卸下心防。
有人說,幸虧孫向波是有“鄉村醫生證”和“行醫執照”的專業人員,整個心肺復蘇操作也沒有什么失誤之處,否則還不知結果如何。
這其實有杞人憂天之嫌。從“好人法條款”的立法精神來理解,法律保護的是公眾自愿緊急救助行為,在性命攸關的緊急情況下,任何挺身而出、見義勇為的“善行”都值得鼓勵,而這也是“無條件豁免責任”的立法初衷。
退一步說,心肺復蘇并不是醫生的專利,而是倡導公眾掌握的急救技術,即便沒有執業醫師資格施救,也應“網開一面”。就算施救者是個沒有執業醫師資格的普通人,在緊急救助他人時,也不應有擔責的“后顧之憂”。
而從司法實踐層面來說,無論是福建的趙宇案,還是河南信陽女子阻攔肇事老人無責案,諸多判決都重申了一個常識:見義勇為者對見義勇為所造成的后果無過錯時即無需擔責,法律越來越站在見義勇為者的一邊。任何時候,見義勇為都應該得到鼓勵而非打壓。
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于風雪。有了暖心的“好人法條款”后,當執法、司法能給力撐腰,第一時間定分止爭、褒獎善行,社會層面也給予關心和支持,見義勇為蔚然成風也就不會是奢望。
□吳真晗(媒體人)
編輯 陳靜? 校對 李世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