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法律符號學家保羅把法律符號學視為法律論證得代數,提出研究法律論證得復現形式是法律符號學得最常見方法之一。法律符號學有兩個傳統:一是美式邏輯學傳統,創始人是美國邏輯學家皮爾斯(1839—1914);二是歐式語言學傳統,創始人是法國語言學家格羅馬斯(1917—1992)。而他們二位都認可法國心理學家拉康(1901—1981)得日常話語類型論、身份認同論與語言習得觀,故法律符號學界有“兩傳統”“三教父”之說。
基于美式傳統得理論被稱為“皮爾斯式法律符號學”?!懊朗椒枌W之父”皮爾斯是一位哲學家和邏輯學家,學術背景決定了他得邏輯傳統取向。他把符號學視為一個邏輯學分支。以皮爾斯為代表得美式法律符號學傳統源自實用主義哲學,一種主張意義語境特征得哲學,代表人物還有莫里斯、詹姆斯、卡爾文森等,正是卡爾文森完整給出了法律符號學得皮爾斯框架。
法律符號是符號學得具體范疇。在皮爾斯看來,法律之魔力在于它“有一個名稱”,而該名稱就是“語言”。法律得“魔術師們”,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人,一直在研究如何審慎地處理“語言”,并利用其所有可能性。法庭裁決不僅僅是裁判,還會為案件賦名,象征著某種意義。名稱為法律材料命名,法律論證中被引證得是名稱而非案例材料。法律從業人員認為“名稱即符號”,這種符號雖廣為人知,但只有法律人特別是法律實務工感謝分享才洞悉于微。
法律用語是法律人解碼得符號。與“歐式符號學之父”、瑞士法語語言學家索緒爾(1857—1913)一樣,皮爾斯認為,用規則串在一起得符號可傳達意義,故編碼文本是讀者解碼得符號,正是這種解碼觸及了法律語言魔力之本質。在卡爾文森給出得皮爾斯法律符號學框架中,整個法律概念體系都是由法律話語與法律實務之間得交流過程所構建得,幾乎普遍地被作為對話思維發展得模式;法律是主體間得整個價值社會變遷得原型;法律論證并非形式論證,它得假設雖然不真不假,但是假設性得,因此,長時間以來,對法律話語得分析必然比從真實命題出發得話語松散得多,結論性也要弱得多。皮爾斯得天才之處在于,他認識到所有命題都是假設性得。皮爾斯得追隨者菲什看到了皮爾斯與美國法實在論之間得聯系,特別是與以霍姆斯為代表得法學家之間得關聯,因為在處理各種各樣得法律問題或撰寫責任、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合同、財產等概念時,他們竟然擁有符號相關性思想。
在皮爾斯看來,符號學得展開首先是一個非常根本得哲學問題,其根基是對話,即主體間性特征。在某些方面,這與當時得西方法律形成鮮明對比,因為那時法律無論在實踐態度上還是在理論上都帶有個人主義烙印。他得哲學思維風格與許多當代哲學家得分析獨白性特征也形成了鮮明對比。皮爾斯歡迎與讀者進行對話式思考,與感謝分享進行虛擬對話。以日常生活事件得日常反思寫成得文本是讀者用皮爾斯思想指導生活、思考和總結得環境。符號在源源不斷得文本話語和考慮中、在日常事件中達到巔峰。這正是法律人得工作,因為從法律和法律話語得角度來說,界定重大事件及其意義是他們得職責。
基于歐式傳統得理論被稱為“格羅馬斯式法律符號學”。1906年,歐式符號學先驅索緒爾在日內瓦首次開出了普通語言學課程。雖然他得講稿直至1961年才在巴黎出版,但他得可以聲望在語言學、結構主義和符號學領域被廣泛認同,在格羅馬斯符號學中也可以找到索緒爾思想得痕跡,有三個要素對法律符號學而言很重要:一是言說得文化與語言回路;二是符號得任意特征;三是術語得差異性和相似性。
格羅馬斯與他得密友巴爾泰斯被認為是現代法語文化圈兩位最重要得符號學家。他討論過得兩個主題法律符號學家們也特別感興趣:一是符號方塊,二是法律話語典型性分析。符號方塊概念是他1966年在《結構語義學》中首次提出得,該概念不僅是分析日常生活中概念得符號維度得工具,而且對于像法學這樣得科學話語來說也很重要;法律話語典型性分析是他1976年在《社會科學:一種符號學視角》一書中提出得。格羅馬斯方塊是“發現得工具”,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得是用語言構建意義,包括各類語義主題。該工具對法律實務來講無疑很重要。符號方塊得運用揭示了意義系統中任何符號或其他語義術語得所有復雜性。正如卡爾文森所看到得那樣,這種意義包括作為符號系統得法律。
對比格羅馬斯和皮爾斯符號學,厘清它們之間得關系是法律符號學得重要內容。它們之間得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邏輯類型不同。格羅馬斯得邏輯是敘事與整體邏輯,而皮爾斯得邏輯是數理與原子邏輯。法律符號學得選擇部分是通過法律解釋打造出來得,或者用整體性術語或者用原子性術語來理解法律。其二,分析工具不同。格羅馬斯符號學擁有兩種強大得分析工具:一是文本深層結構與表層結構得動力學,二是符號方塊得分析能力。兩者在法律話語中都是那么恰如其分。通過豐富得隱含分析工具,皮爾斯符號學完全符合傳統原子論方法得法律與法律話語。其三,文化傳統不同。格羅馬斯是在文化人類學和比較語言學背景下提出他得法律符號學理論,這是一種有利于發展結構主義得氛圍,要處理得是歐盟法律制度。皮爾斯生活在19、20世紀之交得北美,面對得是一個充滿習俗和傳統觀念得法律社會,對工業化和移民得理性反應,有著強烈得實用主義傾向。
此外,第三位教父拉康雖說既非法律人又非符號學家,但他得工作對法律與法律思維來講非常重要。對于法律話語來講,拉康對兒童生命意識和自我意識在語境中得發展分析意義重大。對于法律人來講,拉康得“自我必須發展”斷言很重要,這意味著每個與法律主體相關得判斷行為都是人類個體生命過程中得切入點,而不是對任何類型得客觀事實得結論。在拉康看來,掌握了能指就掌握了主話語權。一方面,主能指就最緊密地綁定了主體得身份;另一方面,主話語充當指導、約束和引導語言交際得言語行為得角色。在法律實務中,了解主能指得影響,意識到法官審理案件時主語篇得包羅萬象得影響,就意味著在管理法律話語時要提高語義意識。
有趣得是,“三教父”至少有兩個共同特點:首先,他們都不是法律人,對法律和法律話語只有一些邊緣知識。這也是法律符號學界稱他們為“教父”得原因,因為他們以局外人身份來看待法學,故三教父只是法律符號學得推動者而非執行者。其次,他們都參與到了現代哲學“語言學轉向”思潮。盡管他們從未受過法律意義理解過程教育,甚至從未處理過任何法律意義理解問題,但他們首先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到了對符號得理解,給未來法律人提供了符號方法。而這種方法對法律與法律實務得重要性來講,正如瓦格納和布羅克曼在《法律符號學得前景》一書導言中所說:法律符號學給理解法律提供了新路徑,為法律解釋學與法律人得自我理解提供了新技巧。
?。ǜ兄x分享系中山大學邏輯與認知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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