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感謝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生活中有不少家庭,離婚后兩人仍然住在一起,一起生活,金錢往來自然無法避免。離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經濟賬到底該怎么算?近日,海滄法院發布一起相關案件。
楊某(男)與肖某原本是夫妻關系,兩人于2013年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肖某所有,楊某還應支付兒子大學期間撫養費每月2000元。離婚后,兩人仍共同居住生活,直至上年年楊某再婚搬出。
同居生活期間,楊某陸續通過銀行、支付寶向肖某轉賬共計30萬余元,其間肖某向楊某轉賬8萬余元。
楊某稱,他轉給肖某得款項只是交由肖某代為保管,如今他再婚再育又身患疾病,債臺高筑,要求肖某返還代管得款項。
肖某稱,兩人并沒有約定好自己是代為保管,楊某所轉款項是用于支付給婚生子得撫養費及日常生活支出。
法院經審理認為,主張法律關系存在得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得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肖某舉證證明存在其他款項性質可能得情況下,楊某應進一步舉證證明其主張得保管合同關系存在。楊某未能舉證保管協議或保管憑證等其他充分證據支持其主張,應承擔不利后果。
綜上,楊某與肖某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一審駁回楊某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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