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排
2月12日(周六)
2月13日(周日)
正常休息
不安排上班調休
激動不激動
開心不開心
春節轉眼就過去了
那么問題來了
春節期間如果加班,工資怎么算?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2月1日至3日法定休假日上班,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得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抵銷。
■ 安排勞動者在1月31日、2月4日至6日加班得,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得,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得200%支付加班工資。
1月29日、30日原本為休息日,但因春節放假調休,變成了工作日——
■在這兩天上班,無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得,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得150%支付加班工資。
趕緊把這些消息告訴身邊得人吧
一起以飽滿得狀態認真工作吧
資料:勞動報華夏政府網 勞動午報 半島晨報
感謝:宋鴿
校對:趙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