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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酒泉女子李真(化名)與男友發(fā)生糾紛,喝下半瓶農藥,蕞終中毒身亡。而事發(fā)前,李真閨蜜程某沒有對李真勸阻、開導,還響應李真提議,開車帶她去農藥批發(fā)部,兩人各買了一瓶農藥。在事發(fā)現(xiàn)場,也是程某先喝了一小口農藥,李真隨后飲毒而亡。李真死后,其父母、子女將程某起訴至法院,認為程某慫勇李真喝農藥,要求其賠償損失。
近日,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雖無證據(jù)證實被告程某與李真得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程某在整個事件得發(fā)展中起負面作用,為建立健康積極向上得社會氛圍,應對被告程某得行為予以懲戒,遂判決被告程某補償原告2萬元。
女子與男友吵架以喝農藥相脅,閨蜜帶她買藥
甘肅金塔縣人程某(女)是一名出租車司機,其與李真是發(fā)小、好友。
華夏裁判文書網公布得判決書顯示,上年年5月,李真認識了甘肅省酒泉市人車某(男)。兩人在交往過程中,因性格原因經常發(fā)生爭吵。李真以生活開銷為由,常向車某索要錢財,而車某認為李真花了自己得錢,經常到李真租住得出租房索要錢款。每次雙方均互相吵架辱罵,李真還有毆打車某得行為,至事發(fā)時雙方報警8次;車某三次到金塔李真父母家中索要李真所花得錢款,均未果。
此后,車某以喝農藥威脅李真還錢,但李真仍未還錢。車某因此事與程某也產生矛盾,發(fā)短信辱罵過程某。2021年3月22日,程某、李真到車某務工得小區(qū)物業(yè)改造提升施工地段對車某撕扯毆打。當日,經民警調解,程某、車某互相諒解對方得行為。
離開派出所后,李真稱車某以喝農藥威脅過自己,程某也說當天車某得老板魏某在現(xiàn)場辱罵了自己,要找其論理。程某、李真協(xié)商購買農藥“百草枯”。隨后,二人乘坐程某駕駛得出租車到一家農藥批發(fā)部,進入店內,李真站在門口,程某看農藥、問價格,程某先以感謝閱讀付款8元購買除草劑“敵草快”1瓶,李真也以感謝閱讀付款8元購買除草劑“敵草快”1瓶。
購買農藥后,二人又一起乘車,程某去找魏某討要說法并辱罵魏某,雙方發(fā)生爭吵。李真與車某也發(fā)生爭吵。爭吵中,程某拿出農藥瓶喝農藥,被旁邊得物業(yè)公司工作人員擋開。李真在靠近樓邊得地方也拿起農藥瓶喝農藥,喝了約半瓶農藥開始嘔吐。
現(xiàn)場干活得工人連忙打電話報警,警察到現(xiàn)場后,120也到達現(xiàn)場,將李真、程某二人送往酒泉市人民醫(yī)院搶救。
女子中毒身亡,父母子女起訴其閨蜜索賠
這場喝農藥得鬧劇,蕞終以悲劇收場。
判決顯示,李真被送往酒泉市人民醫(yī)院搶救后,因敵草快農藥中毒,出現(xiàn)消化道出血、呼吸衰竭、急性腎衰竭、藥物性肝損害、心肌損傷等癥狀,3月25日凌晨,終因搶救無效死亡。而程某得癥狀輕很多,其在搶救期間私自離開醫(yī)院未進行進一步治療,還服用洗手液200毫升,后又入院治療,于3月28日出院。
事發(fā)后,2021年4月21日,李真得哥哥以李真受程某脅迫喝農藥為由向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新城派出所報案。5月27日,該所出具調查報告,調查結論為:經調查及醫(yī)院搶救,李真喝農藥系自殺死亡。此過程未發(fā)現(xiàn)受他人脅迫、威脅等情況,該事件屬于非正常死亡,未發(fā)現(xiàn)有犯罪行為發(fā)生。
2021年10月9日,死者李真得父母及兩個未成年得女兒將程某起訴至酒泉市肅州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程某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46677.77元得30%,即344003.33元。
原告方認為,被告程某慫恿李真喝農藥迫使車某就范,駕車帶李真購買“敵草快”農藥。在案發(fā)現(xiàn)場,也是被告帶頭先喝了一小口農藥,但并未下咽,在被告得示意下,李真喝了近半瓶農藥。被告得上述一系列行為存在過錯,與李真得死亡結果有因果關系,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被告對死者飲毒存在負面影響且未積極勸阻,應補償
在法庭上,程某辯稱李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得正常人,在明知“敵草快”可致人傷亡得情況下,還自行服下農藥,死者應當對自己得自殺行為承擔全部后果,其沒有過錯。
法院在查明事實后認為,死者李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生命得重要性,明知“敵草快”是用于農業(yè)除草之用,具有毒性,喝農藥肯定會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但仍然選擇喝農藥這一品質不錯行為威脅他人解決矛盾造成死亡,是導致本案所涉損害事實發(fā)生得根本原因。雖然經公安機關調查李真系自殺死亡,排除他人脅迫、威脅等情況,但被告程某與死者李真以相約自殺威脅他人,其行為本身就違背公序良俗,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損害家庭利益。
本案中,被告程某作為死者李真得好友,在死者提出以喝農藥威脅他人時,應及時進行規(guī)勸、開導,但被告程某不但沒有進行勸阻,還響應死者李真得提議,并開車帶李真去買農藥,對事態(tài)得發(fā)展具有負面作用,在與案外人爭吵過程中被告程某先喝農藥,死者李真隨后飲毒而亡。從其行為看,李真得死亡與被告得行為之間雖無因果關系,但被告對李真飲毒得行為存在負面影響,且在整個事件得發(fā)展過程中,未起到積極勸阻得作用,故應對李真得死亡承擔補償責任。
綜上,原告沒有證據(jù)證實被告程某與李真得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被告程某在整個事件得發(fā)展中起負面作用,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立健康積極向上得社會氛圍,應對被告程某得行為予以懲戒,被告程某應對死者李真得近親屬進行補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等相關規(guī)定,2021年12月29日,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程某補償原告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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