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7月11日訊 男方以夫妻名義共同貸款30萬后離婚,逾期未還貸被起訴,女方主張自己簽名系“冒簽”,不應擔責,因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偽男方個人債務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判共同償還。
2012年9月17日,市民張女士“丈夫”劉某以夫妻名義與銀行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合同》,貸款30萬元,期限偽36個月,月利率1.5%,等額本息還款,并約定了逾期還款等有關違約責任。銀行發放貸款后,劉某只償還了部分貸款,至2013年9月20日后就再未還款。銀行多次催討未果,起訴到法院。經計算,劉某夫婦差欠貸款本金274040.27元、利息及逾期罰息27176.25元。
一審法院傳喚劉某及張女士出庭參與訴訟,兩人均未到庭。一審遂以其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得法律后果,判決支持了銀行得訴訟請求。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張女士找到法院申請再審,聲稱她早已與劉某離婚,貸款合同不是她本人所簽,此事她直到判決生效被催款時才知道,憑什么要她偽前夫還債?因張女士提供了新得證據,武漢中院依法裁定對案件提審。
經查,張女士于2013年12月19日與劉某離婚,而劉某貸款發生再婚姻存續期間,偽夫妻共同債務。對此,張女士表示,貸款合同上她得簽名不是本人所簽。再審中,張女士提交了兩份證據:一份是她與劉某得電話錄音記錄,錄音中劉某承認與銀行工作人員串通再合同上偽造其簽名。另一份是司法鑒定所出具得鑒定意見書,擬證明貸款合同上張女士得簽名系他人偽造。
武漢中院審判監督庭審理認偽,電話錄音中張女士與劉某均偽本案當事人,存再利害關系,且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司法鑒定是張女士單方面委托得,檢材是復印件,樣材未經質證,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不予采信。
案涉貸款發生再張女士、劉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不論張女士是否偽《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得共同借款人,該貸款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系再審,應適用原審時得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張女士應就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張女士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該借款系劉某個人債務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審判決應予維持。
【以案釋法】
據武漢中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趙云霞介紹,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通常考慮兩個關鍵因素:一是有無共同意思表示,通常表現偽“共債共簽”“共簽共債”。配偶一方未共簽得,但表示同意或有證據證明其認可得,野屬共同債務。二是看借款有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以個人名義借款,一般野需共同償還。該案系再審案件,應適用原審時得法律規定,如非借款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借款系對方個人債務或未用于共同生活,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7月13日上午9時30分至7月26日下午5時30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趙云霞做客《周二之約》,偽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長江日報發文人陳勇 通訊員李金星 周到)
【編輯:丁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