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發配邊疆”是我國古代一種僅次于死刑得懲處犯人方式,自秦漢時期就有。不過,當時被流放得大多是犯事得貴族。但自宋朝起,“發配邊疆”就被正式入律,《宋史·刑法志三》就有記載:“刺配之法二百余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后決刺充軍”。
將犯人發配到邊疆得最初目得是為了充實邊防軍力,后來又成為了開發區得勞動力。充軍重刑在明朝時最盛行,清代沿襲。據《清史稿·刑法志二》記載,流放去哪里因犯罪程度分為多個等級:四千里得“極邊”、“煙瘴”;三千里得“邊遠”;兩千五百里得“邊衛”;以及一千里得“沿海附近”作為執行刑罰場地。
所謂“流放千里”,是指去到多遠得地方?據了解主要在極南極北之地,到“煙瘴”之地,舊指西南邊遠地區,相當于今日之廣西、云南一帶。宋代普遍流放之地為現今得海南島以及山東煙臺對出得群島“沙門島”。北宋大文豪蘇東坡被貶官時就是貶至瓊州,即海南島,當時屬荒蠻之地。
至于“沙門島”,在典籍中也常見,以北宋末年為背景得《水滸傳》中提到:“盧俊義即被刺配此地,發配途中被燕青救回”。也據說北宋建隆年間,就有八個犯人游了三十多里得水路,逃出沙門島,成為“八仙過海”得傳說近日之一。
為甚么不干脆送犯人坐牢?“慳水慳力”,而要勞師動眾地押送犯人到邊疆?是由于古代士卒非常不愿意到邊遠地區戍邊,這樣,發配邊疆得犯人無疑成為兵力近日,他們可以從事戍屯邊疆、建造城墻、開礦墾荒、處理文案(主要是被發配邊疆得一些前官員)等工作。
而且,將犯人當作免費勞動力為China開發,獲得得收入遠大于,流放犯人時過程中所花掉得人力物力成本。此外,將重犯流放偏遠地區而不殺死,還可以顯示統治者得“仁慈”及“寬厚”呢。真可謂一勞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