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宋某紅與錢某因男女關系問題,宋某紅邀約另外2名老鄉到錢某家里,采用毆打、辱罵等方式,逼迫錢某寫下8萬元欠條,并當場向錢某索要2萬多元。不僅如此,宋某紅還拍下錢某的裸照進行威脅,要求錢某盡快補足剩余款項。近日,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宋某紅等3被告人分別犯敲詐勒索罪,各被判處3年徒刑,并各處罰金1.5萬元。
2019年3月2日下午3點左右,宋某紅等人當場向錢某強行索要2萬多元,逼迫錢某通過支付寶、網銀的方式向宋某紅轉賬6100元,并當場強行搜取被害人錢某存放于隨身錢包內的現金750元。
隨后,宋某紅等3人在逼迫索取剩余尾款未果的情況下,宋某紅拍攝錢某的裸照,繼續逼迫錢某借湊剩余尾款。
當天下午5點左右,公安機關接錢某家屬電話報警后,到現場將宋某紅、宋某偉、王某肖抓獲。
公訴機關指控:宋某紅等3被告人分別構成犯敲詐勒索罪。
五華法院審理認為:宋某紅、宋某偉、王某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額達人民幣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3被告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3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害人錢某具有過錯,對3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
于是,五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宋某紅、宋某偉、王某肖分別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各處罰金1.5萬元;贓款繼續追繳。
宣判后,3被告均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訴。其中宋某紅上訴稱:被害人存在過錯,她拍受害人的裸照是為了泄憤,并非為了勒索財物。本案應為犯罪中止,犯罪金額只應認定為21450元;本案應區分主從犯,其應認定為主犯;原審量刑過重,希望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3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辱罵、拍裸照等威脅方式,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3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屬于一般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對主從犯予以區分。3被告人所提應區分主從犯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3被告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宋某紅提出本案系犯罪中止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不予采納。宋某紅提出其是為了泄憤而拍裸照,并非為了敲詐勒索以及敲詐勒索的數額應認定為21450元的上訴理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 柏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