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集體訴訟制度更能調動“沉默的大多數”
集體訴訟制度恰恰可以彌補證監會監管的不足,以市場化的手段凈化市場,維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提高違規成本,形成后端的監管,這對科創板、注冊制以及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此次證券法修訂,增加了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這將有助于鼓勵證券民事訴訟,以達到顯著提升違法違規成本、持續凈化市場生態的目的。
近年來我國正在著力于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證券市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證券欺詐等行為屢見不鮮,由于沒有相應的賠償機制,中小投資者深受其害。雖然我國自2000年開始呼吁建立投資者的集體訴訟制度,但是我國集體訴訟制度起步晚,如今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等相關配套制度建設不完善,使得集體訴訟制度推進速度緩慢。
正是由于我國證券市場散戶多且分散、投機性強、信息披露透明度低等特點,建立集體訴訟制度,尤其是帶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以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有效秩序,成為當下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作為一種糾錯機制,集體訴訟制度相當于是一種司法救濟,降低了利益受害者的訴訟成本,有助于維護利益受害者的權益。作為一種代表人訴訟制度,相比現行的自訴、委托或代理人訴訟等方式,更能調動“沉默的大多數”,將分散的單個的受害人聚集在一起,減少司法資源的占用,更高效地維護投資者索賠權益,也能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產生威懾力。
在成熟的資本市場,集體訴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美國甚至被稱為“20世紀程序法最重要的發展之一”。作為證券市場有效的制度安排,西方國家的集體訴訟制度建設成效有頗多可圈可點的地方,值得我們在制度建設和施行過程中不斷地學習和探究。
比如首先要讓有關部門有足夠的權力。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授予了美國證監會無限制的調查權力,再加上證監會之后將部分權力下放給了會計公司和律師行,這就意味著實際上證券監管是由幾個核心組織相互借助而又互相制衡,這保證了監管效率。
其次,對集體訴訟所需要的要件也不能要求太高。這一點我們也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當達到公司違法行為傷害到所有股民以及訴訟代表人足夠具有代表性時,就應當同意進行集體訴訟,不能增加過多的行政障礙。
另外,我們也可以效仿美國采用競價方式來產生集體法律顧問,在保證拍賣原則成立的情況下,利用市場化手段來產生律師,能夠讓顧問真正為中小投資者說話。
不過,正如上文提到的,由于各個國家的經濟制度、市場發展水平、法律制度等差異,在學習西方國家制度建設經驗的同時,仍需要根據我國證券市場自身特點,針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目標,建立帶有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法案室主任龔繁榮介紹,修訂后的《證券法》將建立集體訴訟制度,允許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代表人參加訴訟。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除此以外,還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我國采用“默認加入”制度,與其他國家的“明示加入”就會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我國散戶眾多,“明示加入”的方式時效長、成本高,不切合我國的實際。其他的比如原告代表、退出機制、損失統計、配套機制等都將會與其他國家的集體訴訟機制有所差別,帶上“中國特色”的烙印。
當然“中國特色”仍有待司法及監管部門進行更多的細化,筆者認為,集體訴訟制度恰恰可以彌補證監會監管的不足,以市場化的手段凈化市場,維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提高違規成本,形成后端的監管,這對科創板、注冊制以及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盤和林(財經評論人)編輯 陳莉 校對 翟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