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在賓陽某單位上班的思某參加公司年會聚餐后,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后,員工家屬向人社部門申請對思某進行工傷認定。經人社部門認定,思某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為工傷。
然而,這讓思某生前的公司很不服氣,表示思某在事發當天并沒有打卡記錄,也不是往返平時居住的宿舍區,因而拒絕承認其為工傷,并拒絕賠償任何費用。日前,該公司將自治區人社廳、南寧市人社局兩級人社部門一并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相關工傷認定。昨日,該案在南寧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兩級人社部門均派人出庭應訴。
事故:員工聚餐后回家遭遇車禍
去年2月11日,臨近春節,位于賓陽縣黎塘鎮的廣西某科技公司安排員工們在食堂吃了一頓團圓飯,聚餐結束后員工們陸續放假返回家中過春節。
當天,該公司車間零配件機器操作工人思某也結束了一年的辛勞,獨自騎摩托車載著行李返回老家,然而他卻遭遇了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下午3時07分,思某騎摩托車行駛至國道324線1587km+170m處時,與一輛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思某當場死亡。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思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思某家屬悲痛之余,認為思某回家路上發生的事故,應該為工傷,故希望其生前的老東家能支付一定的工傷賠償,這一要求隨即被對方拒絕,僅結算了思某2月份前10天的工資。
同年5月22日,思某家屬向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對思某的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取證,去年8月3日,市人社局認為思某死亡事故符合相關條例規定,予以認定工傷。對此,廣西某科技公司不服,繼而向自治區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去年11月底,區人社廳裁定市人社局此前做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繼續維持該認定。
為此,廣西某科技公司將自治區、市兩級人社部門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關于思某的工傷認定。
公司:員工“不打卡”等同于沒上班
作為一家注冊資金1億元的中等規模公司,廣西某科技公司員工眾多,不過人社部門調查發現,思某卻沒有購買“五險一金”。思某在2014年入職該公司, 但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廣西某科技公司承認,思某是其單位員工,但并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其參加了去年2月11日公司組織的大掃除和聚餐活動。
昨日,在庭審現場,原告代理人提到,根據公司事發當天的打卡記錄,并沒有思某的上班打卡記錄,因此可證實其當天沒有上班。原告方強調,當天的大掃除活動,出勤員工都要求打卡考勤,只是上班內容和平時不同而已,而思某沒有打卡,證明其并沒有參加大掃除活動。而事發當天中午公司的年夜飯全體職工都可以參加,但不強制,也不設簽到,不管其是否參加了年會會議及聚餐,均不能以此作為其上班的依據。
原告認為,事發當天思某不上班,且其平時住在單位宿舍,因此當天其回老家途中遭遇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其認為人社部門做出的認定,部分事實有誤,缺乏證據支持。
人社局:聚餐屬工作范疇故認定工傷
對于原告方的說法,出庭應訴的兩級人社部門均給予反駁。
首先,工友的說辭、附近的監控視頻,都能證明去年2月11日當天思某參加了公司的大掃除、年會,以及一起吃年夜飯。而原告緊咬著“不打卡”說事,顯然搞錯了重點,一來打卡記錄可人工掌控,二來打卡不能和當天是否上班畫上等號。
“對于工作這一概念不應狹隘理解,并不是在車間工作才屬于上班。”自治區人社廳作為此案的第二被告,該廳工傷保險處副處長金于華出庭應訴。他認為,員工參加單位組織的大掃除、聚餐活動,與工作有關聯性,是工作的延續,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仍屬于工作范疇,思某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后回家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等同于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因此,兩級人社部門均認為,此前有南寧市人社局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原告提出的撤銷請求,應給予駁回。當天,思某的家屬作為第三方也出席了庭審,對原告提出的幾個關鍵焦點給予反駁,證實思某生前確已參加了聚餐。
因存在爭議點,該案還需經合議庭審議后再做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