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錫公布橋梁側翻事故調查:橋梁符合要求,貨車超載四倍
新京報訊(記者 康佳 王洪春)2019年10月10日18時06分許,位于無錫市錫山區境內的312國道K135處發生一起橋面側翻較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823.1萬元。1月22日,無錫市政府官網公布關于此事的調查報告,稱橋梁符合要求,事故直接原因為兩輛重型平板半掛車超載400%以上、間距較近。按相關規定,包括兩名涉事貨車司機在內的12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行車記錄儀拍下的橋下車輛被壓瞬間。? 資料圖
超載運輸車致橋面側翻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9年10月10日傍晚,江蘇無錫312國道K135處、錫港路上跨橋發生橋面側翻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經初步分析,橋面側翻系運輸車輛超載所致。
事發后曾有現場照片顯示,側翻橋面下方有一輛側翻的大貨車,所載的圓柱形鋼卷為熱軋卷板,其中一卷張貼的合格證顯示,其重量為28535kg。10月11日凌晨3時許,新京報記者曾在現場看到多個外觀看起來同等大小的鋼卷。
江陰碼頭四號碼頭負責調貨裝車的江陰市夏港長江拆船廠港務分公司生產方面負責人丁先生證實,涉事車輛所載鋼材系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從該碼頭裝車發出。事發當日共有五輛該運輸公司的貨車到碼頭運輸鋼卷,其中一輛載著六卷鋼卷。
1月22日,無錫市政府官網公布“10.10”312國道錫港路上跨橋橋面側翻較大事故的調查報告。報告顯示,2019年5月,成功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洋與上海滬華物流有限公司業務員黃金以9.5元/噸的價格達成口頭運輸協議。10月5日,上海滬華物流有限公司的剛帶卷抵達江蘇長宏國際港口有限公司四號碼頭。事發當日12時許至16時許,成功公司從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共運出11車次,其中裝載質量最少的一車(核定載質量34.3噸)實際裝載54.32噸(5卷),超載58.4%;裝載質量最多的一車(核定載質量33.5噸)實際裝載170.96噸(15卷),超載410.3%。
2019年10月11日凌晨,無錫橋面側翻救援現場。 新京報記者 康佳 攝
?兩涉事車輛均超載400%以上
18時06分許,成功公司駕駛員焦玉東、王曉華駕駛運輸車輛行駛至312國道K135處的無錫市錫山區錫港路上跨橋,一前一后依次行駛在上跨橋左側車道(橋梁為雙車道)。當兩車通過錫港路正上方時,錫港路上跨橋B匝道(往上海方向)橋面突然側翻,側翻橋段西南側靠在橋墩上,東北側著地,將橋下錫港路阻斷。
事故發生時,側翻橋面上尚有5輛機動車,側翻橋面壓住了橋下方正常通行的2輛轎車,車內3人均死亡;另壓住一輛停放于橋下的長城牌轎車。
經調查認定,無錫市“10.10”312國道錫港路上跨橋橋面側翻較大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前車掛車實際載有鋼卷7卷,總質量160.545噸,比核定載質量超出128.545噸,超載401.7%。后車掛車實際載有鋼卷6卷,總質量160.855噸,比核定載質量超出131.855噸,超載455%。
事發后,不少人將焦點集中到橋梁之上。據調查結果,專家組認定,事故橋梁上、下部計算書完整,設計采用的標準、規范及依據符合要求,計算結果可信。施工資料齊全,程序完善。管養方按相關規范進行了正常的養護及必要的維修工作,使橋梁結構保持了良好的技術狀態。
經調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兩輛重型平板半掛車嚴重超載、間距較近(荷載分布相對集中),偏心荷載引起的失穩效應遠超橋梁上部結構穩定效應,造成橋梁支座系統失效;梁體和墩柱之間產生相對滑動和轉動,從而導致梁體側向滑移傾覆觸地。
2019年10月12日,江陰港四號碼頭的鋼卷。 新京報記者 康佳 攝
12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調查報告指出,成功公司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嚴重缺失,遠低于成本價惡性參與運輸市場競爭,超限超載運輸的違法行為長期存在,這是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長宏國際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未在企業內部執行安全裝載的相關規定,僅憑客戶要求開展貨物裝載作業,導致企業違法裝載作業的行為長期存在,這是本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按照相關規定,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公安機關對包括成功公司實際控制人、兩名涉事司機在內的12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此外,對長宏國際總經理、兼任二號碼頭總經理徐新峰,因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問題突出,未組織開展對公司員工關于裝載作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也從未在公司內部督促執行安全裝載的相關規定,對本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其黨紀處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涉事的成功公司、長宏國際及其下屬四號碼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多個職能部門監管存問題
除公司原因外,調查認為多個職能部門監管存在問題。無錫市交通運輸局、江陰市交通運輸局、惠山區交通運輸局、惠山區運輸管理處、惠山區公路局等履行職責不到位,在交通安全行業管理和“治超”過程中存在漏洞。
其中江陰市交通運輸局(江陰市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履行行業安全監管和“治超”職責不力,對長宏國際這類普通貨物港口物流企業的車輛裝載和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對港口貨物道路運輸車輛裝載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生產監管和“治超”工作存在漏洞。
惠山區公路管理處未按文件要求和路網分布以及轄區不停車稱重檢測設備故障、嚴重影響公路“治超”聯合執法工作的實際,強化流動聯合執法的會商機制,采取相應對策措施,導致聯合執法機制運行不暢;且未根據已制定的年度流動執法方案,多頻次開展對312國道的流動執法“治超”工作,轄區內普通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未得到有效遏制。
同時,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江陰市公安交警大隊城西交警中隊等在貫徹落實全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情況工作不到位。
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惠山大隊一中隊履未如實填報“江蘇省車輛及駕駛人交通安全源頭監管系統”,存在對運輸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不到位、轄區內車輛超載運輸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問題。
因此,對無錫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宋良棟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對惠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孟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對江陰市交通運輸局港口管理科科長朱錫林,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理。其余14名交通運輸負責人也分別建議給予政府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不同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