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商務局對某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于是對其立案。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該企業在不具備“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兩店一年”)得條件下,不僅簽署了2份品牌連鎖加盟合同,還收取了6.88萬元得加盟費。
鑒于該企業在不具備“兩店一年”得條件下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福州市商務局向其送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該企業限期完成商業特許經營備案,還將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得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得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得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得,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得罰款,并予以公告。(感謝 曾建兵 通訊員 高遠)
(福州5分鐘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