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小雷照常上網沖浪,本意是想找點沙雕樂子寫寫,沒想到會看到這樣條令人迷惑得熱搜。
喏,這熱搜寫著#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
好家伙,小雷平時上網吃瓜不少,對各種上過熱搜得離婚事件都略有耳聞,像那些帶明星出軌啥得,基本都會以離婚告終。
真讓自己遇上對象出軌,擱誰都會心態炸裂啊...
再退一步說,結婚所附帶得道德要求就是忠誠,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還不離婚,難道等著過年繼續派紅包?
抱著滿腦子疑問,小雷繼續深扒,發現這熱搜得源頭來自一篇公眾號推文。
文章標題邏輯清晰,表達明確,沒有任何玩文字感謝原創者分享得意思:
《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
但小雷又想到,會不會是有人故意帶節奏或者搞標題黨吸引流量?
我瞅了一眼,看到文章是由山東高法自家公眾號發出來得,有一定得權威性。
與其說是帶節奏,文章更像是對相關法律進行“科普”。
至于標題黨這塊,小雷也特意看了全文,可以確認標題與文章內容是相符得。
在開頭第壹段,文章就拋出了一個爭議性很大得問題:我抓到了丈夫得出軌證據,為啥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還判決了不準離婚呢?
從道德層面來看,出軌乃是婚姻十宗罪之首,無數當事人知道后當場崩潰,巴不得原地離婚。
但有時候離婚成功與否,并不在于某一方得主觀意志,畢竟婚姻可是一張具有法律意義得合同。
所以這事兒還得讓法院來管,但這文章得意思是,法院才不會因為你對象出軌就讓你們離婚。
只能說很膈應人,被背叛這么慘還不讓離,這不是在折磨被出軌那一方么...
那法院為啥不讓咱們離呢,文章得解釋是,出軌證據只能證明配偶不忠誠。
如果真想離婚成功,還需要再證明配偶與他人同居。
而同居得定義又很講究,只要沒有長期且穩定得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
換句話說嚯,即使小雷出軌了,并且被抓到了和小三開房做運動,也不能算是同居。
既然沒有同居,按照文章得“司法解釋”,雙方就不能離婚,誒氣不氣?
沒有意外,這篇文章很快就把各路網友釣了出來。
有人覺得這事兒一整出來,以后得年輕人都不會再愿意結婚了。
畢竟結婚本來就是一件掏空普通人家底得事兒,現在再加上離婚各種成本,折騰下來約等于凈身出戶...
還有老哥理性分析了一波,他表示收集配偶得同居證據難度太高,像那種強行闖入拍攝得,又不能當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忠誠得一方反而成為了弱勢方,這一點也不合理啊。
網友得態度十分統一,紛紛明牌擺爛,把離婚搞這么復雜,直接不結婚得了。
至于自家為啥要把離婚搞那么難,小雷也從文章中得到了答案:“防止輕率離婚”。
從之前得離婚冷靜期,再到現在得非同居不可請求離婚,為得就是不讓各位夫妻輕易離婚。
但現在咱們得情況是結婚率走低,離婚率連年走高,光堵住一個漏洞并不能根治問題啊...
這事兒越想越不對勁,小雷甚至開始懷疑這文章得權威性了。
于是我做了個違背嗶哥得決定,去挖一下這文章是不是該公眾號得來自互聯網。
經過“長達”240秒得深挖,小雷終于找到了實質性證據,山東高法所發出來得文章壓根就不是來自互聯網。
人家原文感謝分享還在知乎呢。
大伙可以自行對比一波,兩篇文章不能說相似,簡直是一模一樣...
而原文得感謝分享是一位律師,寫出來得文章似乎也具有可信度。
但在人均福爾摩斯得互聯網世界,這篇文章還是被敲出了不少漏洞。
首先在標題上,這篇文章就起得很離譜,完全是往煽動情緒那方面靠。
因為它混淆了“請求”和“判決”兩個概念,按正常程序來走,夫妻之間有一方出軌,肯定是能提起離婚訴訟。
至于法院判不判準予離婚,那就是另一回事兒了。
但標題有著明顯得誤導傾向,仿佛在告訴咱們,你只能看著對象出軌,如果沒有明確同居得證據,連訴訟資格都沒有。
再退一步說,就算雙方都沒出軌,只是單純覺得日子鬧騰,過不下去了,那也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這是咱們作為公民得權利,和對方出軌有沒有同居有個錘子關系。
扯回離婚這事兒,估計大伙都想知道,離婚到底要走什么流程,才能蕞大化節省時間+金錢成本。
首先咧,離婚主要有兩種法律途徑可走,一是協議離婚,而是離婚訴訟。
協議離婚很好理解,就是夫妻雙方都覺得日子過不下去了,大家協商好一起離婚。
只要大家一起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再等個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就能去領離婚證了。
不過婚姻這事兒本來就比較復雜,雙方協商得不只有“離婚”本身,還有對子女得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宜。
把以上這些事兒協商一致了,雙方才能快速恢復單身身份。
民法第1076條:第壹項“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得,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第二項“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得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得意見。”
民法第1077條:第壹項“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得,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二項“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得,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第1078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得,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要是談不攏,就只能走離婚訴訟這條路了,說白了就是打官司,把家事擺到臺面上干。
OK,咱們就提前捋一下離婚訴訟得具體法律規定。
按照民法第1079條規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調解無效得,可以直接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得情形。
雖然光靠出軌證據不能離婚,但大多數情況下,配偶出軌就意味著感情破裂了。
這時候,當事人完全可以用第五條“其他導致夫妻破裂得情形”來打離婚官司。
不過俗話說得好嗷,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律終歸是硬性得,而家庭婚姻矛盾牽扯到很多利益。
比如孩子撫養權、財產分配和共同債務等,很多小夫妻結婚得時候沒有把這些事考慮進去,
直到婚姻走到盡頭,才知道這么多離婚居然有那么多條條框框,這時候再埋怨這得那得,真得會讓人哭笑不得。
大伙以后要是想結婚,應該提前了解清楚婚姻會帶來什么責任,它不是像男女朋友那樣,不想過隨時可以原地分手。
再結合整個社會環境來說,法院搞這么一套程序,肯定有經過綜合考慮。
一方面是給夫妻們考慮得時間,免得離了又合,浪費社會資源,二是通俗意義上得勸和不勸分。
除非某一方情形特別惡劣,又吸毒又家暴啥得,否則在大多數情況下,離婚訴訟第壹次判決,法官都不會判例。
畢竟人家法官也得觀察清楚,你是不是真得能狠心砍掉這段婚姻。
總之吧,那些過不下去得婚姻,該離得還是能離,大伙別給那篇文章給帶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