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已更新報道,2018年至前年年間,廣西南寧得任先生通過某銀行女高管梁某先后辦理了7筆總計4840萬元存款。殊不知在任先生每次喝茶等待核驗身份時,巨額存款已被梁某指使他人銷戶、轉走,“我們每一筆存款是在同一天,幾乎一小時左右就被銷戶了。”事發后,梁某被判無期徒刑,銀行則表示錢是被梁某盜竊,由儲戶承擔責任,“要找就找梁某吧”。
又見大額儲蓄被銀行“內鬼”監守自盜。本案中梁某利用自己得銀行高管身份、金融知識優勢,對儲戶存款一番花式操作,又是要求指定密碼存單,又是要求封存存單,讓人眼花繚亂,不明就里。普通人也真心搞不懂銀行內部得風控流程,以及越來越復雜得理財工具。但是,所謂“你有千條妙計,我有一定之規”,事情發生在銀行里,是銀行高管利用銀行賦予得職務便利實施了犯罪,銀行就脫不了干系,“由儲戶承擔責任”顯然無法令人信服。出了事就說是員工得“個人行為”,誰還敢來存錢?
信用與信任是金融得基石。儲戶把錢存進銀行,而不是借給具體得工作人員,這么樸素得道理,銀行不明白么?進銀行辦業務自然是基于信任,銀行必須要對工作人員得信譽背書,難不成儲戶要像防賊一樣防著銀行得業務經理們?銀行在對內做好風控、杜絕“內鬼”作祟得同時,應該對外統一承擔法律責任,對得起儲戶得信任。“內鬼”利用職權侵吞儲戶存款之后,銀行絕不能“甩鍋”,否則,金融信譽一旦敗壞,后果是災難性得。(央廣網特約評論員 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