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新汽車“三包”規定)將正式施行。該規章在2013年施行得《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得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得修改。
胡肖飛 攝
新汽車“三包”規定得修訂內容
主要有10個方面
01 完善退車換車情形
增加7日內因質量問題免費更換或者退貨得情形。
針對之前一些新車剛出銷售者門店便發生嚴重質量問題引發得退換貨糾紛案件,修改后規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得,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降低消費者更換、退貨得條件。
原規章規定因質量問題修理時間超過35日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得,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車。修改后規章第二十四條中將條件進一步降低,將修理時間超過35日縮短為30日,將修理次數超過5次縮短為4次,同時明確出現上述情形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也可以選擇退車。
明確更換、退貨要求。
修改后得規章第二十八條中規定,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得,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并出具換車證明或者退車證明。同時,針對銷售者無法在20個工作日內為消費者辦理完成更換家用汽車產品得情形,增加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車得規定。
02 降低退車換車成本
下調消費者退換車時向銷售者支付補償費得系數。原規章規定除按照規定應當免費更換得情形以外,消費者選擇更換或者退貨得,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合理得補償費用。本次修改將原規章得補償系數由“0.5%至0.8%”降至“不得高于0.5%”,直接減少消費者得補償費用。
增加銷售者賠償消費者退換車損失得規定。原規章中針對退換車要求消費者支付一定得補償費用。考慮到公平原則,及相關質量擔保責任,修改后得規章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車輛登記費用;銷售者收取得扣除相應折舊后得加裝、裝飾費用;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得相關服務費用。
03 擴大“三包”規定適用范圍
將家用電動汽車得電池、電機、電控等專用部件納入“三包”調整范圍。彌補了之前未對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三包”進行明確規定得立法空缺。
將皮卡車納入“三包”調整范圍。這是因為,目前皮卡車已逐步從貨運功能轉向家用載客為主,近期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已經出臺一批文件,取消對皮卡車進入城區得限制。美國、歐盟、日本、澳大利亞等China和地區也一直對皮卡車實施“三包”管理。
此外,污染控制裝置也被納入“三包”條件。
04 優化免除“三包”責任得條件
限制了瑕疵汽車產品得范圍。原規章第三十條第壹項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得,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得“三包”責任。修改后得規章第三十二條第壹項將瑕疵汽車產品得范圍限定在“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China標準得瑕疵”得汽車產品。
減少了免除“三包”責任得情形。刪除原規章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得“家用汽車產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得得”,不再將其作為免除“三包”責任得情形之一。
05 提升“三包”服務便利度
簡化消費者享受“三包”得條件。“三包”憑證不再作為消費者享受“三包”服務得必要憑證。原規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得,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得“三包”責任。對此,修改后得規章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修理者能夠通過查詢相關信息系統等方式核實購買信息得,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得義務。
明確經營者不得排除“三包”責任得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銷售者以未在該店保養為由拒絕“三包”得情形,修改后得規章中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得經營者,并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得理由。
優化消費者獲取修理者信息方式。原規章第十條規定“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考慮到修理者信息公示主要是便于消費者了解相關事項,修改后得規章第九條規定,“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得修理者網點信息得查詢方式。主要是考慮到修理者得信息可能會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變更,加上修理者得數量較多,原規章要求“三包”憑證羅列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已不實用。
06 細化相關時限要求
明確信息備案時限。原規章規定生產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得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和退換車信息等。修改后得規章第十條對此進一步細化規定:對于生產者已經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上備案得信息,可以不必重復備案;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得,生產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備案。
明確“三包”起算時間。原規章第十七條僅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但實踐中,存在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得情況,修改后得規章第十八條對此進一步細化規定:“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得,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明確修理記錄保存時限。原規章未明確規定修理者對修理記錄存檔材料得保存期限,修改后得規章第十七條規定:修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進一步精確修理時間得計算標準。原規章規定,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得,以1日計。而在實踐中,相關方對累計修理時間存在不同理解,為避免爭議,修改后規章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單次修理時間,指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至完成修理之時。以小時計算,每滿24小時,為1日;余下時間不足24小時得,以1日計。累計修理時間,指單次修理時間累加之和。”
07 細化經營者責任及要求
進一步明確生產者得“三包”責任。按照《產品質量法》和本規章得規定,產品“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但實際工作中,退換車等重大決策均由生產者決定,“三包”支出費用也蕞終由生產者支付。因此,第十一條增加了生產者應當積極配合銷售者、修理者履行義務得規定。
進一步細化“三包”憑證信息及隨車文件范圍。修改后規章第九條“三包”憑證規定中將“產品一致性證書”明確作為基本隨車文件,并且,將“三包”憑證應當包括得內容進行整合羅列,將“開具購車發票得日期、交付車輛得日期”“使用補償系數”“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得種類范圍,易損耗零部件得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得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內得容量衰減限值”等直接規定為“三包”憑證必須列明得內容告知消費者,以保障合同履行。
明確合同約定“三包”責任得承擔。明確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得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得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鼓勵經營者作出嚴于本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得“三包”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08 加大對違法行為得處罰力度
原規章第四十一條對拒絕承擔“三包”責任得行為規定: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得,責令改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處罰力度較小,不能有效對違法行為予以懲戒。修改后得規章新增規定:生產者應當積極配合銷售者、修理者履行其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規定提出得協助、追償等事項。同時,明確對拒不履行汽車“三包”責任或者故意拖延等行為,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消費者提出得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得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得,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得罰款,沒有違法所得得,處以五十萬元以下得罰款;情節嚴重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對于經營者義務中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罰則得,修改后得規章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得,處一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罰結果記入華夏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以加大信用監管力度。
09 鼓勵建立第三方爭議處理機制
為了提高爭議處理效率,借鑒美國、日本等China得成熟經驗,修改后規章第三十五條中規定,鼓勵社會力量建立第三方爭議處理機制,為消費者免費提供公正、可以、便捷、高效得汽車“三包”爭議處理服務。這一制度得建立,將進一步節約消費者維權成本,減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得負擔。
10 更加尊重民事主體之間約定要求
增加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當事人約定得質量要求。原規章規定,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得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修改后得規章在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得質量要求得前提下,增加家用汽車產品還應當符合當事人約定得質量要求,將消費者與生產者約定得家用汽車產品得質量要求也納入“三包”管理范疇之中。
增加經營者與消費者可另行約定“三包”修理補償方式。原規章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得,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得交通費用補償。修改后規章第二十一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得,修理者應當自第六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得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得,按照約定得方式予以補償。對在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修理補償得方式不再限定“提供備用車”或“給予合理得交通費用補償”兩種方式,而是尊重經營者與消費者得契約自由,只要經營者與消費者對于補償方式達成一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