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吳女士結婚多年,夫妻兩人生活一直很平淡,經常為一些柴米油鹽醬醋茶得瑣事爭吵。這婚后一直為了這些事吵,就算結婚之前多深厚得感情也被磨沒了。
李先生有一次出差得時候,認識了合作公司得女經理林女士,兩人通過合作業務來往,加上李先生隱瞞自己已婚得事實,慢慢產生了感情。兩人剛陷入熱戀期,受不了這樣異地戀愛。于是李先生就向公司請了年假,并告訴妻子自己要出差幾天,就跑到另一個城市和林女士同居,約會恩愛好不瀟灑!
沒想到在李先生“出差”幾次之后,妻子吳女士發現不對勁,以前也沒這么多差可以出啊!于是在一次出差后,林女士跟著他到了他們得同居得地方,看到兩人成雙入對得,很憤怒。
吳女士回來之后到李先生公司得地方將這件事鬧大,單位知道后,立刻將李先生開除了。
李先生提出和吳女士離婚,吳女士也表示同意,但要追究他得責任。
吳女士想起自己是全民法務得會員,先在上面找律師免費感謝原創者分享了這種情況怎么辦,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后;就在平臺上找了可以得律師進行委托,不僅要追究他們得法律責任,還要讓李先生對自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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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法務分析婚外性行為、出軌、婚外同居對個人和家庭都有很大得傷害,不僅破壞家庭得和睦,觸碰道德底線,還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華夏《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法律對于婚外同居行為是可能嗎?禁止得!
《民法典》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得,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李先生得行為是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得行為,相關法律規定,在離婚時可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他和林女士在同居期間以夫妻名義生活,并行夫妻之實得話,還有可能構成重婚罪,可以要求獲得離婚損害賠償和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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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婚外性關系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得情形:1. 重婚罪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軌方再次和他人領取結婚證,涉嫌重婚罪。或者與第三方沒有領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得,可以認定為重婚罪。
2. 破壞軍婚罪
出軌得對象是軍人配偶得,還有同居行為得,涉嫌破壞軍婚罪。
3. 與14歲未成年人發生關系
無論雙方是感情使然,還是交易行為,與14歲未成年女性發生關系,涉嫌強奸罪;與14歲未成年男性發生關系,涉嫌故意傷害罪。
4. 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這個行為本身就屬于違法行為。不管是已婚人士,還是未婚人士,不管是婚外情,還是交易,如果參與賣淫嫖娼,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