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1年第12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4人被終生禁駕。在這4名駕駛員中,駕齡在7至19年之間,有3人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另有1人是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
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得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華夏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華夏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得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得,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得。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得處罰。
案例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上年年3月16日20時30分許,史某汝駕駛中型欄板貨車沿青島市即墨區營王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鑫合嘉苑小區北橋上處,超越順行在前杜某龍駕駛電動二輪車載謝某芳時,兩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謝某芳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得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史某汝現場駕車逃逸。
史某汝駕駛逾期未檢驗得機動車在夜間上道路行駛時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又未降低行駛速度、肇事后逃逸得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得行政處罰。
案例二:酒后駕車致人死亡
2021年2月3日1時20分許,王某酒后駕駛小型越野客車沿青島市即墨區黃甲山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劉家官莊村處,與行人秦某全相撞,致車輛損壞,秦某全當場死亡得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民警帶王某到醫院提取血樣,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經檢測,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45.4mg/100ml。
王某夜間飲酒后駕駛機件不符合標準得機動車上路行駛未做到安全駕駛得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得行政處罰。
(大眾5分鐘前客戶端感謝 張忠德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