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有人不愿意延遲退休,有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卻不想退休。近日,南京中院審理了一起因“職工認為被提前退休”而狀告省人社廳得案件,某國有銀行女經理稱其從事管理崗,應該55歲退休,法院會支持么?
案情回顧:女經理不愿50歲就退休
李某出生于1970年5月。1990年,20歲得她參加工作,被招收錄取為某縣國有單位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中載明工作內容為“生產”崗位,從事“現金會計”工作。
2008年,因單位機構改革,李某進入某國有銀行某縣支行工作。2012年5月,李某被縣支行聘任為會計核算部副經理。2017年1月,李某被縣支行聘任為市場拓展部經理。
2020年,李某年滿50周歲,按照相關程序,省人社廳在李某得《江蘇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上加蓋了企業退休審批專用章,審批同意李某從2020年5月起退休。李某不服該審批決定,將省人社廳訴至南京中院,要求省人社廳撤銷作出得批準同意李某50周歲退休得行政行為并確認李某年滿55周歲退休。
法院判決:女職工得退休年齡需依據崗位性質
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得暫行辦法》及《<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得相關規定,女職工得退休年齡是年滿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例外得是女職工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歲后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得女工人等特定人員55周歲退休。
李某是工人身份還是干部身份?李某從事得崗位是否屬于管理或技術崗位?
法院認為,關于李某得身份,李某于1990年參加工作時系工人身份,而非干部身份,不能認定為女干部。
對于李某從事得崗位是否屬于管理或技術崗位,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直管企業職工退休審批有關事項得通知》規定,本企業管理技術崗位名錄得確定需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確定后應向省勞動保障廳申報管理技術崗位得名錄,以及該崗位得職責范圍和工作內容。申報名錄和資料作為各企業工人身份女職工辦理退休得依據之一。對職工崗位性質得認定,屬于企業得用工自主管理權范疇。某國有銀行作為用人單位,雖未按照上述規定確定、公布以及向省勞動保障部門申報企業管理技術崗位名錄。但是,李某對某國有銀行崗位職級問題制定得管理實施辦法不持異議。故依據企業內部崗位分類管理文件對職工崗位性質進行認定。
某國有銀行崗位分類管理文件規定,“縣支行得管理類崗位主要包括行長、 副行長。”李某在被批準退休前所擔任崗位雖具有一定管理職能,但并不符合上述崗位要求,不能認定為管理崗位。李某在45周歲后擔任市場拓展部經理,屬于“縣支行內設部門經理”,根據文件可以認定為可以類崗位。但可以類崗位與技術崗位不能作為等同概念。即使李某在45周歲后所擔任可以性崗位可以認定為技術崗位,仍然不符合女職工55周歲退休條件中對職工45周歲前所在崗位得崗位性質要求。
蕞終,南京中院駁回了李某得訴請。李某不服,上訴至江蘇高院,江蘇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得暫行辦法》第壹條第壹款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得工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得,應該退休。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壹款第(一)項所稱達到China、省規定得退休年齡,是指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其中,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繼續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得女工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得女參保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得女失業人員以及農村居民戶口得女參保人員,年滿55周歲)。
原標題:女經理50歲“被退休”,她將省人社廳告上法庭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感謝:宋慧 題圖近日:圖蟲創意 支持感謝:雍凱
近日:感謝分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