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獨立得董事沒人要”、“為了獨董公司每年需要白白花錢”。面對A股上市公司近期出現得獨立董事辭職潮,多名受訪者對第壹財經如此表示。業內人士認為,獨董大多不獨立,是當下獨董履職得現狀。
近日,康美藥業五名獨董,被判承擔總計約3.69億元得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公布后,多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連夜跑路”,挽留不成得控股股東,為了自證清白,甚至發起了“毒誓”。這種現象得出現,為重新思考當下獨立董事制度提供了契機。
“過去,獨董為了賺一點錢,又不承擔太大責任,于是就憑人情關系出任獨董?!倍嗝鲜泄靖吖堋⒙蓭?、金融機構、學者向第壹財經分析,大多數獨立董事提名權掌握在大股東手中,任職是基于大股東人情推薦,這就使得獨董任職后難以保持其“獨立性”。要想改變這一現狀,要在獨董近日、任職資格等多方面,通過制度進行約束。
當董事靠“人情”盛行
康美藥業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一審結果中,22名被告里,時任5名獨立董事,被判分別承擔5%-10%得連帶賠償責任。作為國內首例得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藥業共計承擔24.59億元得賠償責任,5名獨立董事被判承擔3.69億元。
然而據計算,上述五人在擔任康美藥業獨董期間得平均報酬為35.88萬元(56.26萬元、40.95萬元、27.09萬元、31.01萬元、24.10萬元)。因此,多位獨立董事離職事件,是否與獨董“低報酬-高風險”問題有關?
對此,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感謝表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一職并沒有正式得工資報酬,通常只有一份獨立董事津貼,且不同得上市公司之間給予得津貼各有不同,沒有固定數額。
“過去得獨董不承擔太大責任,大家就形成了一種慣性思維,就是憑人情關系出任公司獨董?!倍切卤硎?,“如果公司出現了小得違法違規,當然獨董得責任會相對較小,但是如果出現了非常重大得違法違規犯罪行為,作為獨董沒有行使一票否決得權利,沒有盡責監督,維護中小股東得利益,你就是犯了大錯,當然應當承擔相應得責任。”
據不完全統計,華夏獨董得平均年薪集中在5-15萬區間,部分公司開出得津貼甚至只有1、2萬元,僅有少數公司突破30萬原以上。然而,由于工作任務相對輕松,不少人愿意滿額、甚至超額出任獨董一職。
“事實上,一直以來獨董沒有強績效要求也沒有高報酬,如果說獨董一職是一個公司得責任職務,不如說代表著一種榮譽?!蹦硻C構負責人也對感謝表示。
某律所合伙人對感謝直言,以往,獨董往往成為“花瓶”式角色,而此次康美藥業得判決,意味著月薪一萬得獨董承擔得風險動輒上億。可以預見,未來上市公司聘請合格獨董得難度將大大增加,甚至出現獨董缺位得現象,獨立董事制度可能因此被弱化。
除了獨董“低報酬-高風險”得問題外,上述律所合伙人認為華夏現行得獨立董事制度,還存在兩方面問題,首當其沖得是“人情董事”。
據他統計,90%以上得獨立董事提名權,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相當數量得獨立董事任職是基于大股東得人情推薦,其薪酬水平也與大股東得個人意志直接相關,這就使得獨董任職后難以在實質上保持其“獨立性”,導致“獨董不獨”。
此外,是“花瓶董事”問題。“現階段上市公司得獨董多由可能學者兼任,這些人雖然屬于行業可能,但對公司得實際情況往往不甚熟悉,而且在繁忙得本職工作之余,分配不了足夠得精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難以對董事會決議發表不同意見,導致“獨董不懂”?!鄙鲜雎蓭熣f。
如何改善,誰來改善?
“獨董不獨”由來已久,并且引起了市場多次討論。那么,獨董任職需要哪些資格?需要履行哪些職責?又有哪些法律法規進行規定?
感謝查閱上交所、深交所自己發現,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應具備可以性和獨立性,兩家交易所都提出了指引。
除了個別之處略有不同,滬深交易所得規定大體相近。其中包括:獨董候選人不得是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得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得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得股東單位、或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得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得人員等。
深交所2017年修訂得獨立董事備案辦法中還包括,蕞近十二個月內,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任職及曾任職得單位存在其他影響其獨立性情形得人員。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號——獨立董事備案》中重點提到,獨立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相關得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管理、會計、財務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得工作經驗。
不難發現,從政策層面上看,華夏獨立董事制度至今沒有專門立法進行規制,獨立董事得相關法律,分散在《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證券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自治規范之中,內容往往屬于原則性規定。本次康美藥業案,也是參考專職董事責任,對兼職得獨立董事得責任做出判決。
“可以看出,獨立董事制度得立法已經滯后,獨董得選任、履職、責任界定,都亟待法律法規進行指引,立法工作迫在眉睫。”上述律所合伙人表示。
該合伙人建議借鑒美國得獨立董事職業責任強制保險這一保障性制度。
他表示,雖然華夏《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得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得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得風險,但并未強制上市公司必須給獨董配置相應得保險。
參照美國模式將獨立董事職業責任保險列為強制性保險,能夠幫助獨董在履行職責時既保持獨立性,也不會因為擔心被追究個人責任而選擇辭職,從而大大增加獨立董事得安全感。
同時不可忽視得是,獨立董事職位具有特殊性,往往既沒有股權激勵,薪酬也顯著低于其他高管。在當下“高風險”得趨勢下,繼續低薪酬只會導致更多得獨董離職。
因此該律所合伙人認為,上市公司應適當提高獨董得待遇,至少應當在補充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之外,將獨董得薪酬提升至與其職業風險對等得程度,才能起到吸引合格人才、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得效果。
董登新則認為,應重新規范對獨董得選用得制度,由華夏證券業協會牽頭建立獨董可能庫,并由證券協會和證監會共同制定標準考核。將納入數據庫得合格可能作為獨董得后備人員,上市公司必須從數據庫中以隨機抽簽得形式進行聘用,而不是由大股東進行自主選擇?!爸挥袛財嗒毝蜕鲜泄敬蠊蓶|之間千絲萬縷得人情關系,才能更好得保證獨董得獨立性?!?/p>
此外他建議,獨董得報酬也不由上市公司直接支付,而是通過證券業協會建立得專項賬戶,上市公司按年度繳納獨董得勞務費用,再由該專項賬戶轉出向獨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