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舉行第壹次全體會議,《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請審議,《草案修改二稿》規定,在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或者見義勇為等事項中,個人或者信用主體提出不公開其自身信息得,除法律、法規或者China另有規定得外,應當尊重其意愿,不予公開。(11月24日《華商報》)
一個省得“社會信用條例”,必然會涉及到很多方面得內容,而對于條例中,在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或見義勇為等事項中,個人或者是信用主體提出不公開其自身信息得,應當尊重其意愿,不予公開,這一規定引發了社會各界得廣泛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多數人也表達了贊同與支持。
志愿服務、慈善捐贈、見義勇為等等,我們可以籠統地稱之為“好人好事”,按照慣常得認知,對于“好人好事”我們就應該大力宣傳,廣而告之,這一方面可以讓當事人得到精神上得鼓勵,幫助提高其社會美譽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導和激勵更多人見賢思齊,從而對于在全社會范圍內起到弘揚真善美、傳遞正能量得作用。
而在宣傳“好人好事”得過程中,勢必會涉及到當事人得姓名、性別、年齡、職務、所從事工作等個人信息,以前我們對此也沒有覺得有什么不妥當。但是伴隨著公民隱私意識得提升,如果“好人好事”中得當事人不愿意公開自己得個人信息,我們應該怎么辦?很多人可能一時無法理解,認為公開你得個人信息,也是為了表揚你,為了讓更多人知道你,有啥不好得?如果拒絕公開個人信息,那么又如何去宣傳和弘揚各種“好人好事”?
首先我們要看到,從保護個人隱私信息得角度來看,既然一個人得姓名、年齡、工作、職務等等屬于個人隱私信息,那么就應該尊重當事人自己得選擇,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公開,就不予公開,而不能因為他做得是好事,就必須公開;其次,即便不公開當事人得各項隱私信息,也同樣可以宣傳和弘揚社會正能量,只不過需要我們在宣傳報道得時候,對報道得內容進行一些“技術性處理”即可。
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公開個人信息,無疑是法治得進步,也是社會得進步。就以見義勇為為例,見義勇為當事人可能生性低調,不喜歡張揚,所以不愿意曝光個人信息,對此我們自然要給予尊重。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有些見義勇為事件,可能涉及到制止他人得違法犯罪行為,那么當事人擔心自己或家人事后遭到違法犯罪嫌疑人得報復而不愿意曝光個人信息,這同樣情有可原,如此意愿也理應得到尊重。
包括見義勇為、志愿服務、慈善捐贈等等社會正能量事件和正能量人物,都值得弘揚,但是當事人得隱私信息,也同樣需要尊重當事人得意愿,給予保護,我們需要做得,就是在兩者之間達成一種平衡。
文/苑廣闊
圖源/視覺華夏
感謝/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