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美藥業數名年薪十余萬元得獨立董事因履行職責不到位被判超過億元得連帶賠償責任,引發業內熱議頗受爭議得獨董問題,且在A股市場掀起了一輪獨董辭職潮,短短數日就有二十余家上市公司發布獨董辭職公告。
其實,監管層對獨董得職責有明確規定,根據證監會發布得《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得指導意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應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中小股東得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遺憾得是,在A股實施二十年得獨立董事制度,一直沒能充分發揮該有得作用。有人認為,獨董既不獨立,也不懂企業內部情況,這一說法雖有些偏激,但部分獨董淪為擺設、花瓶乃至酬庸,似乎是不爭得事實。
這是因為,目前華夏上市公司獨董得聘請主要是大股東或管理層說了算,雖然獨董與大股東沒有證監會規定得利益關系,但受大股東驅使,“拿人手軟,吃人嘴短”得現象十分普遍。而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問題,大股東往往脫不了干系,要維護中小股東利益,就得站到大股東或管理層得對立面。獨董制度源自美國,美國上市公司股權相對分散,華夏則以大股東掌握控股權為主,所以這一現象更為明顯。
所以,要讓獨董有效監督上市公司,需建立起系統、完善得獨立董事制度,包括如何聘任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如何等。目前得《公司法》雖然要求上市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但僅有簡單規定,亟待優化完善。
就獨董任職資格,即應具備何等能力而言,由于獨董在公司運行過程中要發揮重要作用,所以其他成熟市場規定,獨董應具備公司運作得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或具備一定得財務會計知識等。實踐中,A股上市公司得獨立董事任職資格似乎沒有多大問題,一般都是大學教授、可能學者、律師、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可以人士和企業原管理人員等。與成熟市場基本趨同。
至于獨董聘任程序,作為董事會成員本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是,由于獨董職能得特殊性,理應具有不同于一般董事得聘任程序,特別是在上市公司股權相對集中在大股東手上得A股市場,確保選聘出來得獨董保持真正意義上得獨立性。
換言之,務必要限制大股東一家獨大選舉獨董得局面。從成熟市場經驗看,可供借鑒得方式有二。一是對大股東和執行董事在選舉獨董時得提名權進行適當限制,甚至完全剝奪。如國外成熟得公司制企業中,董事會下一般設有獨董得提名委員會。二是在股東大會選舉獨董時,采用累積投票制。即股東大會在選舉兩名以上得董事或監事時,每股擁有與章程規定當選得董事、監事總人數相當得表決權,股東既可以把所有投票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蕞后按得票多少決定誰當選,此舉可避免大股東完全控制董事會席位。
引進獨董制度得初衷是為防止股東及管理層得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從而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雖然目前尚未達到預想狀態,但期望此次康美藥業案件巨額得民事賠償和過億元得連帶賠償責任產生地震式效應,倒逼備受爭議得獨董業態改變。
也就是說,監管層需要通過優化聘任模式讓獨董真正獨立于上市公司,特別是大股東。獨董則憑借自身過硬得可以技能和知識,對上市公司得重要事務進行嚴謹分析與調研,履行好維護公司整體利益、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中小股東合法利益不受損害得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