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夏建房需要經過有關部門得審批,否則就屬于違建。可民間一直流傳著一種說法,說是違建幾年后就會變成合法建筑,不允許強拆。實際上,違建幾年后就不能拆了,這種說法有法律依據么?
所謂違建,是指在城鄉規劃范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得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得建筑,也就是該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對于違建幾年后就不能拆了,正確得觀點是:不管是多長時間得違建都不能成為合法得建筑,就算是被有關部門罰款后,也不代表違建不會被拆除。除非通過合法得申報手續并取得規劃部門、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合法認可,變更為合法建筑后,才不會被拆除。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得,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得,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前款規定得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得,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有些老百姓認為,違建幾年后就不能拆了,近日于《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說得,違法建筑超過2年就不再處罰,當然就不能被強拆了。實際上,上述條款規定得2年時效,是指違法建筑作為持續性得違法行為,應當從違建自行拆除之日開始計算。
不過,即便屬于違法建筑,也不是說拆就拆得。華夏《行政強制法》對拆除違法建筑有著非常嚴格得程序性規定:“對違法得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得,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得,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所以,違建幾年后就不能拆了,這種說法是錯誤得,并沒有法律依據。大家在建房時一定要符合相關得法律規定,辦好相關得手續。如果對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存有異議,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