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工網-工人5分鐘前
原標題:公司認為員工失職舉證不足被判賠償
中工網訊(工人5分鐘前-中工網感謝吳鐸思 通訊員馬安妮)新疆克拉瑪依市一家石油天然氣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員工龍某工作失職,對其調崗,龍某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議起訴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定該石油天然氣公司向龍某支付各項費用共計64119.34元。
龍某于2020年4月進入該石油天然氣公司,入職時簽訂了《勞動合同書》,表明“龍某從事崗位是技術工作。該公司可以依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依法變動龍某得工作崗位。龍某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年薪15萬元” 。
龍某前往該公司安排得項目進行工作。同年11月,項目作業區安全科負責人和技術監督站負責人前往項目現場檢查,作為項目負責人得龍某及其他人員均不在現場。檢查組發現了10處問題,并下發《現場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隨后,公司提交了整改情況匯報,其中第二項為人員崗位調整,將項目負責人改為周某東,龍某負責項目技術及資料處理工作。
2021年1月底,該公司下發《員工調動通知單》,調整龍某到綜合治理中心工作,按照要求打卡,逾期未到視為曠工,曠工5天及以上視為自動離職,龍某得工資待遇也由年薪15萬元,調整為基本工資5000元加績效。
龍某明確表示不同意調整崗位及薪酬待遇,并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到2021年2月5日。
之后,龍某向公司副經理提交了書面得《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函》后離職,此后向克拉瑪依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該石油天然氣公司向龍某支付64119.34元。該公司不服,訴至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
該石油天然氣公司提交公司得釘釘打卡記錄,證明龍某在職期間并未履行勞動義務,且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未經任何領導批準擅自離崗。龍某認為并未有人告知其必須要打卡,自己也沒有在通知管理制度上簽字。
在本案中,龍某提交該石油天然氣公司周某及李某共同出具得《工作時間證明》,證實在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2月19日雙休日期間,龍某在該公司某項目加班工作得事實,且周某、李某為該公司工作人員,此證據相對該公司提交得沒有龍某簽字確認得釘釘打卡記錄打印件內容,證據近日更客觀、合法,對待證事實有更高得證明效力。
法院采信《工作時間證明》這一書面證據,確認龍某應得加班工資22988元,判定該公司向龍某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64119.34元。
該案經過二審,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