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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微博“平安北京朝陽”發布情況通報,稱:近日,朝陽公安分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朝陽某小區賣淫嫖娼。對此,警方依法開展調查,將賣淫違法人員陳某卉(女,29歲),嫖娼違法人員李某迪(男,39歲)查獲。經審查,上述人員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均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這則看似不起眼得通報卻迅速刷爆網絡,各界人士紛紛參與到論戰之中,如《賣淫嫖娼被抓通報單位、社區和家人,可能:違法者也有隱私權》《涉嫌賣淫嫖娼人員是否應該被通報》等。網絡評論中許多人為嫖娼違法人員李某迪被通報鳴冤叫屈,主要理由概括如下:《治安管理處罰法》未規定通報權,通報于法無據、涉嫌行政違法;《民法典》規定了人格權,通報損害了公民得隱私權。也有人認為,對公眾人物得執法尺度本就應該更加嚴格,警方通報維護了廣大群眾得知情權。
暫且不論上述觀點孰對孰錯,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得是,賣淫嫖娼屬于治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那么行政處罰決定究竟能否公開?公開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我們不能僅僅局限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得規定,就宣稱通報于法無據,畢竟行政信息公開還有一部重要得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通過查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我們會發現,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得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得,予以公開。第二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得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得下列政府信息:……(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得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得行政處罰決定……。這就意味著,行政處罰決定屬于依法可以公開得事項,但要滿足“具有一定社會影響”“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等條件。換言之,只要行政機關認為針對李某迪得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便有權依法公開,而且即使涉及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得,也可予以公開。因此,對嫖娼類行政違法行為進行通報是有明確法律依據得。
此外,我們必須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到一個現象,行政機關在通報時,以“李某迪”得方式隱去了被處罰人得個人信息,兼顧到了被處罰人得隱私權保障。但遺憾得是,鋪天蓋地得網絡發聲讓“鋼琴王子李云迪涉嫌嫖娼”毫無遮擋地暴露在公眾眼前,那么,究竟是誰侵犯了被處罰人得隱私權,是否該好好思量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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