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球時報
數據共享與流通越來越成為數字經濟發展得焦點問題。在今年得世界互聯網大會烏鎮峰會上,多位可能分享了對該話題得看法。有可能認為,數據得管理和使用權限不清,導致數據共享難,開放難,融合難得頑疾仍未去除。
數據究竟有沒有所有權?有可能認為,數據沒有所有權,真正得所有權是一物一權,而數據不是。正因為數據得這種特性,再加上單一數據并不具有價值、只有在共享和規模化中才能具有價值得特點,讓數據確權變得非常得復雜與艱難。
數據確權關鍵在于所有權和使用權得分離,問題是如何實現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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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數字經濟服務企業和產品企業來說,究竟需要得是具體得數據還是結果?數據量本身附帶了一系列得隱私,對于消費者來說非常重要。然而,對于企業來說,這些可能嗎?量卻并不會帶來什么價值。在傳統得數據脫敏中,這些敏感維度得可能嗎?量都會被抹除,價值大打折扣,企業并不能對其進行利用。
那么,能不能有一種辦法,把數據得可能嗎?量保護起來,而企業可以得到相對量得結果呢?
隱私計算能解決這個問題。它是指在提供隱私保護得前提下,實現數據價值挖掘得技術體系。這種計算方式近幾年有許多企業已經開始嘗試,比如蘋果曾經開發得差分隱私技術,在個人使用模式得小樣本中注入數字噪音,在不影響個人隱私得情況下發掘用戶使用模式,增強用戶體驗。
數據經濟得基礎是數據共享,而數據共享配合數據要素得高速凝聚會帶來壟斷、過度挖掘等一系列得問題,進而阻礙數據得進一步共享。企業在利潤得驅動下進行扭曲性得算法,衍生出數據共享得壁壘。有人建議,應當引入第三方算法機構,來替代企業得算法部門,然而從經濟學角度來說,該方式并不可行。在政府部門中要實現激勵相容,分配下級工作、決定下級工作、評價下級工作以及發放薪酬和懲罰得上級應當是同一上級。而在數字經濟領域,第三方算法得目標是得出結果,并不會考慮數據得質量、結果得有效性以及可用性,這就會帶來“數據投毒”得問題。
這樣得分割還會導致責任與收益得割裂。第三方算法機構承擔計算結果得責任,企業卻擁有依靠結果獲利得權利,當數據出現泄露時,責任認定也會存在爭議。所以,算法和結果對應著責任和收益,兩者不可分割,應當由同一主體來完成,但這個過程需要采用隱私算法等一系列得新興技術,實現“數據不動價值動”“數據可用不可見”得效果。
一直以來,我們都在嘗試為數字經濟構建一個完善得契約體系,然而在現實社會中,不完全契約是常態,與其進一步爭論數據確權得問題,不如在完善制度得過程中嘗試繞開“產權桎梏”,讓數據流通可以“柳暗花明又一村”。(感謝分享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