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9月26日消息(感謝 張野)9月26日,感謝從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了解到,因銷售假藥、未按標簽標識要求貯存醫療器械等,海南振德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萬寧鷹康分店被罰沒26265元并警告。
5月24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交辦得通知書,稱位于萬寧市萬城鎮紅專中路市委對面得海南振德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萬寧鷹康分店經營得肚痛健胃整腸丸,經廣州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未檢出與黃柏對照藥材相應得斑點,重量差異等多項指標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壹款第(一)項得規定,應認定為假藥。
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查明,海南振德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萬寧鷹康分店于2019年10月15日從江西真和藥業有限公司共購進10瓶肚痛健胃整腸丸(批號W71016),截至2019年11月12日全部銷售完。進貨價為23.5元/瓶。銷售價為25元/瓶,貨值金額為250元,銷售利潤為15元。海南振德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萬寧鷹康分店未按規定得程序和要求進行驗收。
同時,海南振德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萬寧鷹康分店在常溫區藥架上貯存遠紅外傷濕鎮痛貼、萬通筋骨貼、肩周型醫用冷敷貼、頸椎型醫用冷敷貼等需陰涼貯存得醫療器械,溫度計顯示常溫區溫度為30℃,不符合標簽標識上標明得貯存要求。
海南振德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萬寧鷹康分店因存在銷售假藥肚痛健胃整腸丸、未按標簽標識要求貯存醫療器械、未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得規定經營藥品、未按要求履行該藥品采購驗收得法定義務等違法行為。9月23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海南振德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萬寧鷹康分店作出對于銷售假藥得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元,處貨值250元5倍計1250元得罰款;對于未按標簽標識要求貯存醫療器械得行為,處25000元罰款;對于未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得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得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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