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亮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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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15年至2020年5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曾某在沒有經營任何經濟實體,無正當經濟收入情況下,采取虛構做惠農貸款的“過橋業務”、“亮資”業務、做二手車生意、開公司等事實,許以高額利潤或利息等手段,非法吸收潘某等47名被害人集資款人民幣4.5億余元。曾某將集資款除用于歸還集資戶本金外,還用于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豪車等,實際騙取人民幣2474萬余元。
公安機關以集資詐騙罪向南寧市江南區檢察院移送起訴。江南區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于2021年1月29日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
1.非法集資是指未經過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2.《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明確,“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也就是說,國家不會為非法集資活動承擔任何經濟損失的賠償、墊付或回購。
3.投資參與人謹記不要有輕松賺快錢的心理,不要輕信所謂的高額回報,天上只會掉陷阱不會掉餡餅。如果被騙,第一時間到公安機關報警,保存好轉賬記錄、收條、聊天記錄等憑證,方便警方破案。
轉自南寧江南檢察
來源: 廣西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