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進口商品已經飛入尋常百姓家
但其真假也讓消費者難辨
有消費者以沒有中文標識為由維權
也有消費者以打假為幌子
故意索取高額賠償
他們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01
商品沒中文標簽,索要10倍賠償
判決:退款、3倍賠償
2019年8月
家住臨泉的萬某某
從一家網店購買了
2盒澳洲進口某品牌蔓越莓膠囊
2盒澳洲某嬰幼兒補鈣軟膠囊
2盒澳洲嬰幼兒DHA鱈魚肝油
某品牌奶粉6罐
港版某品牌嬰兒配方奶粉6罐
共計3770元
萬某某收到貨后發現
這些商品外包裝上
未有中文商品信息標簽和說明
也未附隨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材料
他對所購買的商品質量提出質疑
訴至臨泉法院
要求退還所購物品貨款
且進行十倍賠償
臨泉法院審理認為,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進口的食品應當附隨合格證明材料。本案中,萬某某在被告經營的“港貨商行”網店購買涉案商品,包裝無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也未附隨檢驗檢疫標志及進口食品衛生證明,違反了上述規定,應視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要求賠償損失;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由于萬某某沒有提供證據
表明涉案商品確實存在
危害人體健康的安全問題
也未對他確已造成了人身、財產
或者其他損害
所以十倍賠償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被告返還萬某某價款3770元
同時賠償三倍金額,即11310元
02
2個月起訴3次,要求退款、賠償
法院:辨識能力應強一些,駁回訴求
近日
阜陽市中院二審審理了
一起進口商品買賣合同糾紛案
來自阜南縣的90后小伙子孟某某
2019年9月從網店購買了
新加坡產的一款麥芽飲品1件共24罐
并支付貨款3992元
這款進口飲品中
外包裝印有外文
并用中文附貼標簽
標簽上標注凈含量、原產地、貯存條件等
孟某某認為
該標簽不符合相關規定,有瑕疵
推斷飲品存在安全隱患
向阜南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退還貨款且10倍賠償
阜南法院審理后發現,2個月內,法院共立案受理了3件孟某某以所購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為由起訴要求商家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在訴訟期間或調解、或撤回起訴。法院認為,涉案商品上貼有中文標簽,只是存在標示瑕疵,但并不能以此即認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孟某某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食品有毒、有害,或食用涉案食品后導致其身體不適。同時,孟某某在購買涉案食品之前已多次向不同銷售者購買進口食品,并以所購進口食品無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為由提起過數起的訴訟,其對進口商品的辨識能力應比一般消費者強,受到誤導的可能性較小。所以,法院駁回了孟某某的訴訟請求。
孟某某不服
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
孟某某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什么是“職業打假人”?
像孟某某一樣,在短期內有數起進口商品合同買賣糾紛案,且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這類消費者多半屬于“職業打假人”。這是一種以賺錢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過期或商品漏洞等問題故意大量買入然后通過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賠償財物的行為。
消費者對有缺陷的商品積極維權,是對政府職能部門監督的有效補充。但“職業打假人”的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牟利。由于成本較小,取證相對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對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業,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方面。
去年,在深化食品安全工作的改革中,市場監管總局明確規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將不受理投訴”,職業打假人為了牟利知假購假再投訴的行為將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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潁州晚報記者 楚楠楠 實習生 吳慧
圖片素材來源于包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