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C/O/D/E
之培訓機構“跑路”
第十九期
大腦開發、藝術特長、課外輔導……家長在培養孩子上可謂是煞費苦心,本以為是精心挑選,卻仍舊避免不了在履行協議過程中與教育培訓機構發生糾紛,甚至遇到教育培訓機構“卷錢跑路”,而自己因缺乏證據導致維權困難。那么,在教育培訓機構良莠不齊的情況下,廣大的家長朋友又該如何更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明顯不履行,合同可解除
2016年1月22日,趙先生與某大腦開發公司簽訂全腦開發協議,約定公司為趙先生的孩子進行全腦智能開發訓練,并向該公司支付270課時的學費共計13230元,有效期為2016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
因大腦開發公司及孩子自身原因,在2018年1月22日前課時未消耗完畢,雙方協商一致課程繼續到上完為止。
2019年5月5日,趙先生聯系該公司員工,其員工回還有110節課。2019年7月24日,該公司員工通過微信通知趙先生光波速讀集訓課開課。2020年12月后,該公司以校區遷址等原因通知停課后一直未復課。趙先生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其與該大腦開發公司簽訂的合同。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該大腦開發公司為趙先生的孩子提供約定的培訓服務系其基本合同義務,現公司單方停止營業致使趙先生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實現,構成根本違約。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解除該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功課”要做足,避免難維權
教育培訓機構往往采取購買課程越多越優惠的營銷策略,導致部分家長一次性繳納過多培訓費,培訓周期也相應拉長。
因此,廣大家長朋友們在購買課程時,應認真審查培訓機構資質,簽訂書面協議務必要明確各自權利義務、課程標準、約定協議解除等情形,并注意將費用繳納至機構的對公賬戶。同時,要注意保持與機構的聯系,明確課程進度、剩余課程費用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