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三年之內不得再代言#這個話題標簽火了。
原來,湖南衛視的著名主持人李維嘉因為代言了一家叫“快樂方程式”的茶飲公司,之后公司跑路,導致加盟商受損,他們就來找李維嘉討說法。針對又一次明星代言“翻車”,央視請律師講解《廣告法》中明星廣告代言的法律責任,其中就提到一點,“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三年之內不得再代言”。
很多的網友跟評說,是不是明星代言“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做一次虛假廣告,夠三年吃就行?還有人說,這么明顯的失德行為,難道不是應該封殺嗎?
網友的話“話糙理不糙”,但是可能更尷尬的現實就是,2018年版《廣告法》實施這些年來,還沒有明星因為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更談不上被處以“三年禁業”的限制。
《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前提,是“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不僅“明知故犯”要承擔連帶責任,被推定“應知”或者“揣著明白裝糊涂”也不行。《廣告法》同時還規定,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三年之內不得再代言。
但是,要看到《廣告法》對明星處罰的門檻比較高,需要執法機關依法來證明廣告代言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廣告的虛假,證明“明知故犯”、和廣告主體沆瀣一氣。執法的難度較大,不僅要查清虛假廣告的來龍去脈,而且要查清明星代言的“主觀心態”。另一方面,現在明星往往不敢代言明顯坑人的廣告了,但對于擦邊球的廣告還躍躍欲試。
所以,這就導致新《廣告法》公布三年以來,明星虛假代言要承擔連帶責任、受處罰之后“三年禁業”等嚴厲規定,沒有形成有震懾力的案例。像之前明星馬伊俐代言的“茶芝蘭”涉嫌合同詐騙,杜海濤、汪涵代言的P2P爆雷了,都只是道歉了事,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沒有承擔連帶責任,更別說“三年禁業”的處分。
前述明星代言的產品跑路、爆雷乃至涉嫌犯罪,的確不能斷定他們就是明知故犯,合起伙來欺騙消費者加盟商。但是,錢進了誰的腰包?明星拿了這么多代言費,不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嗎?明星難道不清楚代言不是“演戲”,而是拿自己這張臉背后凝結著的公眾信任去套現,不應該更加珍惜嗎?明星代言商品前,是不是應該更謹慎一些,對所代言的商品的商業模式、資本背景、質量水平做更全面的調查?
代言虛假廣告后“三年禁業”規定,不能成為“稻草人”,應該盡早落地,才能發揮震懾作用。
責任編輯: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