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購買了弟弟的一處房產,十余年未過戶引起糾紛,姐姐起訴要求弟弟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弟弟則稱雙方并非房屋買賣。經過審理,徐州市鼓樓區法院支持了姐姐的訴請。
2006年5月,周紅(化名)與弟弟周千(化名)夫妻二人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周千夫妻自愿將一房屋賣給周紅,價格3萬元。因當時周千急于出國工作,為方便后續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周千夫妻又共同授權委托周紅代理房屋的出售、交易及相關過戶手續,并于2006年7月進行了公證。2006年8月,周紅住進了涉案房屋,但此后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2019年,當周紅與周千夫妻協商辦理過戶手續時,周千拒絕配合并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周紅遂訴至法院,要求周千夫妻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自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之日至今已有15年之久,周紅在持有委托書和委托公證書的情況下為何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按周千陳述周紅僅支付了2萬元,尚余1萬元房款未付清,時隔15年之久,周千為何未向周紅主張剩余房款?如若是委托周紅賣房,周千為何一直未過問售房事宜……姐弟雙方的行為及陳述均存在不合理之處,但對以上不合理之處雙方均未作出充分說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紅與周千系姐弟關系,糾紛發生在親屬之間,只有雙方最清楚事情的真相,現在雙方陳述不一致,必然有一方做了不真實的陳述,也因此無法還原事情的真相,只能通過舉證責任分配以及雙方的舉證情況進行事實認定。
對比周紅與周千的舉證以及房屋的占有使用狀況,周紅舉證的證明力大于周千陳述的證明力,故依法認定周紅與周千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且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
房屋買賣協議沒有約定給付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對于是否給付購房款存在爭議,但在訴訟中,周紅為了解決爭議,另行給付周千3萬元購房款,周紅交付涉案房款的義務已履行完畢,且涉案房屋已經實際交付。故周紅在付清房款后,有權主張周千夫妻協助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周紅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力求還原案件的真實情況即追求客觀真實,但是由于事件的發生不具有可逆性,且囿于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以及個人陳述的趨利避害,導致有些案件僅能達到法律真實,而無法達到客觀真實。在本案中,姐弟雙方由于某種原因發生了矛盾,雙方的陳述均有不符合常理的部分。但是雙方不如實陳述,法院只能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根據證據的證明效力進行分析認定。姐姐提交證據的證明效力大于弟弟的陳述,故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后,弟弟及弟妹應該履行法律規定的協助辦理過戶義務。但姐弟系至親,血濃于水,應該和睦相處,互敬互愛,相互幫扶,互相理解。涉案房屋破舊,面積僅為36平方米,姐姐除了涉案房屋之外再無其他居所,而弟弟收入相對較高,且另有房屋居住,作為弟弟應當幫扶與照顧姐姐,作為姐姐亦應當感激與愛護弟弟。我們應當記住法律之外還應該有親情的存在。
來源:江蘇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