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合規部門中,具有3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歷的合規人員數量占比不足1.5%;部分投行異地團隊未配置專職合規人員。二是公司部分合規人員薪酬低于公司同級別平均水平。三是合規考核獨立性不足,包括對合規總監考核指標包括業績等影響合規考核獨立性的指標;部分合規管理人員由業務部門考核或者允許業務部門對考核評級進行調整,合規總監對子公司合規負責人的考核權重不足100%。四是部分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未經合規總監合規審查等。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經營管理層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為合規總監、合規部門、合規人員履職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持和保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