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從帥某某(已判決)處得知收購銀行卡“四件套”(包含銀行卡、U盾、綁定銀行卡得電話卡、辦卡人身份證復印件)再予轉賣可以獲利,李某先后組織他人收購銀行卡“四件套”,并將收買得銀行卡套件郵寄至帥某某向其提供得收貨地址。至2019年8月,通過被告人李某販賣得銀行卡共計31套。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得罪行,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10 000元。
法院審理認偽,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偽妨害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再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得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退賠了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違法所得得財物,應當予以收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