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明年3月個稅匯算自己辦 1月1日新修訂的申報表需關注
2019年最后一天,我國個稅史上首個匯算清繳執行辦法迎來最終定稿。
新京報快訊(記者 姜慧梓)2019年最后一天,我國個稅史上首個匯算清繳執行辦法迎來最終定稿,將于明年3月啟動。為此而重新修訂的個稅申報表也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啟用。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修訂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為保障個稅匯算清繳順利實施,稅務總局對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各省(區、市)稅務局可根據當地情況,補充、修改申報表提示和說明信息,幫助納稅人更好理解,充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涉及在中國境內取得綜合所得或有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涉及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等個人,還涉及代為辦理個稅預扣預繳的扣繳義務人(單位或機構)。
此次修訂體現了細化和引導兩個特點,將原《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細分為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簡易版”和“問答版”三張表。
“A表”適用于納稅年度內僅從中國境內取得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其中年綜合所得不超過6萬元的可直接使用“簡易版”進行年度匯算。“問答版”則通過提問的方式引導居民個人完成納稅申報,同樣適用于納稅年度內僅從中國境內取得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
對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稅務總局特制發了《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及《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方便相關納稅人能夠清晰地計算記錄和填報抵免限額。
同時,對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稅務總局調整完善了原《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
稅務總局還調整完善了《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發生減免稅事項,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時或者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時,填報享受稅收優惠。
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公告提出,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度個稅匯算清繳填寫免稅收入時,暫不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此外,針對扣繳義務人(單位或機構),稅務總局設計了《代扣代繳手續費申請表》,扣繳義務人可便捷規范地申請個稅代扣代繳手續費。
新京報記者 姜慧梓
編輯 丁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