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現行規定與外商投資法不一致怎么辦?全面清理現行規定
凡是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外商投資法將于明天(2020年1月1日)實施,與之配套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日前發布。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與外商投資法不一致該如何處理,司法部等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正在組織各地方、各部門,抓緊對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
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法規、規章等 都要予以廢止或修改
上述負責人明確,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與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為準。
此外,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司法部正在組織各地方、各部門,抓緊對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明確要求凡是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廢止或者修改。目前,清理工作已經取得階段性進展,下一步將繼續抓緊推進。
5年內,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調整其組織機構等
此外,如何保障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等的平穩過渡?
根據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為落實外商投資法的上述規定,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等的平穩過渡,《實施條例》明確了有關過渡期安排。
具體是: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后5年內,可以依法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對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現有外商投資企業,企業登記機關不予辦理其申請的其他登記事項,并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
此外,為便于現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變更登記,《實施條例》明確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辦理變更登記的具體事宜,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變更登記工作的指導,負責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優化服務,為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提供便利。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