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學家建議“生態滅殺”引爭議,回應稱用詞引發誤解
課題組回應稱,生態滅殺非物種滅絕,正和生態學者討論更合適的措辭。
課題組9條建議中的第2條,提出對更容易引發公共衛生問題的動物可允許生態滅殺。
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野生動物保護法啟動修改之際,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等組成課題組提出相關建議,其中“生態滅殺”的提法引發爭議。課題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教授表示,“生態滅殺”并非物種“滅絕”,建議在表述上引發了誤解,正和生態學者討論更為合適的措辭。
回應稱“滅殺”非“滅絕” 多學科討論有必要
近日,野生動物保護法啟動修改,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等組成課題組,提出修改9條建議,包括對更容易引發公共衛生問題的動物(如刺猬、蝙蝠、穿山甲、蜈蚣、毒蛇等)可以考慮采取特殊保護措施,允許科研利用和生態滅殺,但嚴禁食用。
其中,“生態滅殺”的提法引發較大爭議。
世界動物保護協會科學家孫全輝認為,要意識到野生動物并非罪魁禍首。“雖然它們攜帶了有可能威脅到人類生命健康的病毒、微生物,但應該反思的是人類對待利用野生動物的方式,不能把責任完全推到野生動物身上。”
任何野生動物,無論是是瀕危的還是常見的,在生態系統中都有自己功能和定位,是其它物種無法取代的。孫全輝表示,“野生動物保護法關系到野生動物鮮活的生命,修訂過程中應聽取多方聲音。”
對于引發的爭議,課題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教授告訴記者,課題組發出的建議有些前提性內容沒有交代清楚。“生態滅殺”肯定要基于生態平衡考量,滅殺并非全滅。課題組的意思是對類似蝗蟲病害等可以采取生態滅殺,相當于“撲殺”。對容易引發公共衛生問題的動物,一旦發生病害等情況,可以允許撲殺等措施。
“我們關注到一些生態學者提出的不同意見,多學科討論很有必要,將來修法,相信全國人大一定會請不同領域專家參與。”王敬波說。
學者呼吁修法避免功利角度 立法要尊重科學原理
此次疫情讓“野生動物”的議題再次回歸至公眾視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也備受關注。
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認為,環境立法既要明晰和遵循法理,也要知曉和尊重事理,特別是科學原理。只有堅持科學立法的原則,法學和科學緊密協作,方能制定出一部既能有效保護野生動物又能全面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良法”。
孫全輝呼吁,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過程中應該避免從功利的角度出發,不能將野生動物僅僅作為一種資源,可以加以利用才保護,而應把野生動物看作是生物多樣性的一部分。
人類目前很多利用動物的方式,打破了這樣人跟動物之間的安全界限,對野生動物的生存造成威脅和傷害的同時,也讓人類社會更不安全。孫全輝表示,人類應對大自然、對動物保持尊重,與野生動物和諧相處。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陳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