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設備進口程序如何
一、進口舊機電設備申請資料包括:
1)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收貨人、發貨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裝運前預檢驗申請書
4)擬進口舊機電產品清單(按標準格式填寫,一式兩份,要求以電腦打制。)
5)進口舊機電產品描述(按網上標準格式填寫)
6)其它材料(8年前制造的舊機電產品原則上均需提供產品彩色圖片/照片;制造年限久的設備如在發運前已經維修整理,申請人可提供相關記錄與證明);進口二手大型成套設備、流水線需提供設備配置圖、工藝流程圖等資料.(這個十分重要,沒有這些資料,大型設備的備案就無法通過!!)。
7)進口用于銷售、租賃或者維修等用途且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進口質量許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規定要求的舊機電產品的,備案申請人申請備案時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8)合同或協議
9)進口舊機電產品擬備案工作聯系單(需辦理機電證時提供)
以上資料中,1-5項為必須提供,6-9項必要時提供。
2、申請人提交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清單應符合如下要求:
1)清單一式兩份,必須打印,除核銷欄不填外,其余欄目均需填寫齊全,不得涂改。
2)數量、金額欄要總計,合同金額如以其它幣種結算必須同時以美圓計。
3)為防止證書頻繁更改,申請人填寫的HS編碼事先應經海關相關部門確認;
4)設備狀態欄的填寫要求為:
一)已經使用,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機電產品;
二)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機電產品;
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機電產品;
四)新舊部件混裝的機電產品;
五)二手成套設備。以上五項中選擇一項。
(5)用途一欄填寫要求為:
(一)企業自用
(二)直接銷售用
(三)維修后銷售。以上三項中選擇一項
3、申請人備案前已簽訂合同的,須同時提交合同,合同必須有買賣雙方的簽字或公章;提交備案申請時尚未簽定合同的,在省局最后取證時提交;
4、資料中有涉及外文資料的,申請人在提供原件復印件的同時,應提交中文翻譯件,并加蓋申請人印章;
5、初審發現備案舊機電產品清單中夾帶“不予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中產品的,各分支檢驗檢疫局可直接作出不予備案結論,并告知申請人;
備案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有效期原則上為半年。逾期可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半年。在有效期內需對備案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延期的,申請人應當填寫《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許可變更申請表》,并持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向原備案受理機構申請延期。
2) 裝運前預檢驗檢疫:是指進口舊機電產品在啟運港裝運之前,由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裝運前預檢驗機構依據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舊機電產品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項目所進行初步價。
目前我國在世界各地設立了9個有我國檢驗檢疫總局授權許可開展舊機電檢驗的海外公司,它們分別在:中國香港,日本,荷蘭,美國,加拿大,不來梅,馬賽,倫敦,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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