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烹飪過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適用于產生油煙排放的食品制造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烹飪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餐飲檢測時不僅要進行油煙檢測,還要對噪聲進行檢測,油污水排放也要進行檢測,這三項都是必測的項目
餐飲服務單位:
為社會生活提供飲食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主要類型包括:
(一)經營的餐飲服務機構;
(二)賓館、酒店、度假村等場所內經營性餐飲部門;
(三)設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單位食堂;
(四)廚房等集體用餐加工服務機構。
油煙排放標準:
DB11/1488-2018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檢測項目:
(1) 油煙:
(2) 顆粒物:
(3) 非甲烷總烴
油煙布點:
需要按油煙凈化器去布組數,有幾臺油煙凈化器需要布幾組油煙
采樣次數:
每年進行一次檢測
大氣污染物允許排放濃度如下:
單位:mg/m3
序號 污染物項目 允許排放濃度
1 油煙 1.0
2 顆粒物 5.0
3 非甲烷總烴 10.0
注:允許排放濃度指任何小于1小時濃度均值不得超過的濃度
注:允許排放濃度指任何小于1小時濃度均值不得超過的濃度
采樣位置:
采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十B),式中A、B為邊長。
采樣點:
當排氣管截面積小于0.5平方米時,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 16157-1996有關規定進行。
采樣要求:
對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應將采樣時段放在經營時段或烹飪作業時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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